执行了7年之久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即将升级。11月21日晚,证监会发布了该办法的修订文件征言稿,《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月28日前,投资者和业界人士可以将修改意见呈交证监会。 从新办法来看,未来,接受证监会现
从新办法来看,未来,接受证监会现场检查的机构,将可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并购重组当事人也将纳入其中。
据悉,新修订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涉及检查范围扩大、细化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检查主体变化和对监管部门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等四项内容。
对比老办法的检查对象(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比老办法的处罚规定的措施,新办法第四章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处罚标准和处罚形式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包括造假者将依据《证券法》进行处罚等。
对比老办法检查的主体,新办法明确了检查主体除了各地证监局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权力。根据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对监管部门各种要求——包括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认为前款规定的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申请回避。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