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21日电( 记者程红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日前判决一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被告是一名通过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大学毕业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这名大学毕业生限期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21日电( 记者程红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日前判决一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被告是一名通过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大学毕业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这名大学毕业生限期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
这个案例,只是金水区法院办理的助学贷款大学生毕业后欠债不还众多案件中的一个。据专门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金水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透露,近两年来,银行起诉助学贷款大学生毕业后欠债不还案件逐年增多,已成为受益大学生和相关各方值得关注的紧迫问题。
受益大学生助学贷款到期不还成被告
据了解,河南省从2002年开始全面铺开大学生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由银行承担管理事宜。但开始阶段,除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成为合作银行外,没有商业银行愿意响应。
此后改进的大学生贫困生助学贷款新模式规定,在办理大学生助学贷款时,银行、学生、高校、教育贷款中心要签订四方合同。其中,高校要承担几乎全部管理工作,14%的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高校各出一半。
新模式实施2年,河南省共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1亿多元,资助高校困难大学生23万多人。在合同约定的还贷期限内,大学生提前还贷率接近一半。但是,商业银行还是不太愿意介入。
商业银行当初顾虑的“发放容易、回收难”问题,在最近两年集中爆发。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02年至今,他们先后向2000多名贫困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但到期不还款的高达45%;经过多次催讨,至今没能收回的,仍高达二成。由于考虑到追偿的法律时效,他们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已先后起诉38名欠贷不还的大学毕业生。
据金水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崔雷透露,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起诉的案件只是此类案件的“冰山一角”。从2007年开始,金水区法院收到多家经办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起诉大学生毕业后到期欠贷不还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据统计,2007年,金水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0多起;2008年1月到9月底,已受理此类案件116起。目前法院得到信息,还有多家商业银行数百起此类案件正准备起诉。特别是今年暑假之后,此类案件开始成批地、集中地出现。越来越多大学毕业生因助学贷款到期不还,成为被告。
大学生毕业后欠贷不还事出有因
据记者了解,在商业银行办理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数额不等,少的几百元,多的达8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期限,通常都设定在学生毕业之后的2年内。
但据银行透露,即便如此,仍有很多学生毕业后到期不还贷,引发借款合同纠纷。综合银行反映、法官分析和记者调查发现,大学生毕业后仍不还贷有以下原因:
一是贷款学生家庭条件确实特别贫困,到期仍然无力还贷。金水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中,曾收到一封被告大学毕业生家长的来信,信中说,借款没还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确实贫困,孩子多。在孩子考上大学时,家里出了车祸,花了1万多元,全是借的,至今没有还清。近几年,家中又有老人、病人瘫痪在床,已经没钱医治。孩子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到处流浪打工,没有挣到钱。
二是贷款大学生对助学贷款性质认识不清,不知道这笔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毕业后要连本带息偿还。有的大学毕业生把当初的国家助学贷款当成国家对学生的补助或救济,不认为是一种商业性借贷行为;也不在意接受贷款时实际上已与银行建立契约关系,违约一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他们也不了解《合同法》,没有依法履约的意识。
三是确实有部分学生信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在校借款时留的地址变更较大,银行无法与之联系,不还钱也没什么;还有的私下认为有钱不还,能逃则逃,能拖就拖,只要暂时躲过去就行。这类学生多数被银行认为是恶意不还贷,遂被依法起诉到法院。
避免诉讼需配套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面对商业银行对欠贷不还大学毕业生起诉的增多趋势,法院的法官们陷入两难境地。金水区法院办案法官刘延峰、赵明华接受采访时说,一方面,如果作出判决,均是违约的大学毕业生败诉。这些大学毕业生不仅会在银行系统留下信用污点,而且在司法机关也将留下案底。刚踏入社会不久的大学生一旦在银行留下信用污点后,即使还了款,在一定年限内申请信用卡、房贷等都会受到影响;法院判决后,如果在执行环节仍不能履约,根据情节将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也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负面影响。
刘延峰、赵明华二位法官说,另一方面,法院如果要通过调解结案,在审理过程中联系被告人十分困难。因为大多数大学生毕业后去向不明,银行和高校均难以掌握其实际就业去向和居住地址,没法及时通知其还贷或前来应诉。即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来也难以执行到位。
据记者了解,为了避免对大学毕业生造成负面影响和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办案法官尽可能通过高校学生处、原班主任或学生家长联系到毕业生本人,晓以利害,督促其还贷,或敦促其与银行达成延期还贷协议,最后以银行撤诉结案。据统计,金水区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半数以上以调解撤诉结案。但是对于毕业生本人不到庭应诉而又不还贷、不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的大学毕业生,法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
据法官介绍,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违约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官们说,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及时收回,损失的不仅是银行的资金,还有学生个人的信用、社会各界的温暖关爱以及非常利好的助学机制。他们建议高校通过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案例,强化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希望社会上有更多机构参与协助承担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共同加强贷后管理,周密完善操作细节,不要仅让银行独自被动承担这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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