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的信用卡客户,他认为由于银行业务员更改了自己的自动还款账户信息,导致自己每月都自动还款失败,而借款利息银行却多数照划不误。为了维权,周先生将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自己被银行扣留的1167
周先生是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的信用卡客户,他认为由于银行业务员更改了自己的自动还款账户信息,导致自己每月都自动还款失败,而借款利息银行却多数照划不误。为了维权,周先生将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自己被银行扣留的1167.76元利息,并按信用卡透支金额的10倍价值赔偿产品损失50万元,补偿自己增加以及日后必然继续增加的经济成本100万元。
应邀办卡却不能还款
重开账户仍还款失败巨额索赔补偿“不良信用”
2007年,周先生收到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寄来的邀请函,邀请他办理信用卡。周先生按申领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于2007年11月成为该银行VISA奥运卡的会员。
一个月后,周先生进行自动还款时发现自动还款失败,接下来的一个月仍不能自动还款。于是周先生向银行询问,经查询,银行告诉周先生,自动还款失败的原因是信用卡申请登记证件号码与自动还款账户登记证件号码不符。
登记时明明填的是相同证件啊,怎么会不相符呢?经过再次查询,周先生发现,银行当初登记自动还款账户时,并未按自己申请表上填写的证件号码进行登记,而是变更了证件编号,进而导致自己自动还款失败。
经协商,银行退还了2007年11月的利息,却拒绝退还12月份的,理由是周先生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重开账户仍还款失败
2008年3月,为了保证自动还款成功,周先生重新开设了该行信用卡还款账户并办理了信用卡关联还款手续,但当月银行邮寄的对账单仍显示因证件号码不符导致自动还款失败,经与银行联系,银行返还了该月利息。
2008年4月,周先生在自动还款当日在自动还款账户上存了钱,银行以“到期还款日前3天从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款”为由,收取了逾期还款利息,周先生认为既然领用合约中有“信用卡最长50天的免息贷款”、“在到期还款日从指定账户扣款”的约定,他当日还款的行为就不算违约,并且在还款中再次出现了账户关联错误导致自动还款失败的情况。周先生再次找到银行,银行称既然提示“账户余额不足”,就证明已经关联成功。面对周先生“关联成功为何仍不能自动还款”的质疑,银行未予答复。
巨额索赔补偿“不良信用”
在随后的4个月中,周先生的信用卡仍不能实现自动还款功能,可利息银行却照划不误。周先生为此要求银行返还非法收取的利息,银行表示不能全部返还。为了维权,周先生将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自己被非法扣留的1167.76元利息,并按信用卡透支金额的10倍价值赔偿产品损失50万元,补偿自己增加以及日后必然继续增加的经济成本100万元。
“我认为我使用信用卡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我良好信用记录的体现,而非银行的馈赠,因此信用卡应视为银行提供的产品。在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时,就应进行赔偿。”周先生认为,信用卡可透支5万元,加上银行所提供的辅助服务,信用卡的价值至少5万元,考虑到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周先生将赔偿金额定为信用卡透支额度的10倍,即50万元。
周先生表示,自己生活、工作都不可能脱离银行,而因银行的失误导致了自己经济成本增加,包括自己为了防范损失而必须支付的时间、精力等。更重要的是,这种还款“不良记录”还将导致自己的很多经济活动受到限制。“这部分损失无法量化计算,考虑到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我认为至少应补偿100万元。”
记者就周先生的说法采访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出现不能自动还款的情况,信用卡中心会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信用卡使用人,使用人如果在当日及时还款,那么银行将清除欠款记录,不会对使用人进行逾期未还款的记录。如果使用人在收到提示短信当日未及时还款,银行就会对使用人进行逾期未还款的记录,并按迟还天数收取使用人滞纳金。
对于由银行原因导致的不能自动还款,使用人可在提示日当日进行还款,事后再解决问题,如果不还,银行还是会进行“逾期未还”记录的。不良信用记录最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其他银行只是将使用人的还款情况进行上报。
律师支招
擅改信息属违约
10倍赔偿不适当
如果银行业务员真的擅自对客户信息进行了更改,导致客户不能自动按时还款,业务员该担什么样的责任?周先生因此提出的巨额索赔适当吗?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认为,周先生作为银行的信用卡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擅改客户信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周先生不能按时还款确实因银行擅改客户信息所致,那么过错在银行,银行不但不该将周先生逾期还款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而且不该收取逾期还款的利息。
“但周先生要求银行按10倍赔偿产品损失50万元以及100万元的经济成本增加补偿是不适当的,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内惩罚性赔偿中增加赔偿的金额最高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有问必答
保险条款理解不同
争议部分应利于被保险人
1998年9月30日,韩女士的工作单位为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养老保险。同一天,保险公司向单位签发《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1998年10月14日,保险公司向韩女士签发养老金保险证。保险证上注明,被保险人韩女士,1948年10月11日出生,领取10年固定年金期自2009年9月至2019年8月,领取年龄60岁,领取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际上,韩女士到2008年10月11日就满60周岁。
韩女士认为,《养老金保险条款》里写明的“保险单生效日”中,“保险单”应指“养老金保险证”,而养老金保险证的生效日期是1998年10月14日。因此,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日对应日应是自己年满60岁的2008年10月14日。所以,韩女士要求保险公司从2008年10月14日起每月给付养老金300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9年9月开始向韩女士给付养老金。
韩女士问:对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我与保险公司存在不同理解,我能否从2008年10月14日开始领取养老金?
法官解答:韩女士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单生效日期”里的“保险单”指的是保险公司1998年9月30日签发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还是1998年10月14日签发的养老金保险证存在争议,而且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指明。根据保险法规定,在被保险人韩女士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0月14日起每月向韩女士支付养老保险金300元。
用地手续有瑕疵
业主有理由不付房款
李先生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购买了某小区楼房一套,已向开发商交付30%首付款,余款未付。原因是产权办理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日前,开发商起诉李先生,索要购房余款。
李先生问:开发商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法官解答: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用地手续瑕疵,从而导致李先生不能取得产权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先生无过错。
汽车撞伤骑车人
私签协议显失公平应撤销
2007年10月5日,李先生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被一辆汽车撞伤。在医院,李先生被确诊为“软组织挫伤”。几天后,李先生的儿子代表他与汽车司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由司机赔偿5000元了事。谁知回家休息数月后,李先生左髋部肿胀疼痛,不见减轻,到医院复查后竟然是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医院也承认当初诊断存在漏诊行为。
经过鉴定,李先生的伤情已经构成八级伤残。李先生找到撞他的汽车司机,要求重新赔偿损失。
李先生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撞伤我的司机和车辆所投保险公司重新赔偿损失?
法官解答:李先生的儿子与司机签订的协议,是在没有发现李先生构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也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信用社被银行合并
银行要替其担责
1996年4月25日,冯先生父女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各缴款3万元,成为该社股东,信用社给二人出具股金证两本,股息为15%。但在随后的12年中信用社更名为商业银行。今年8月,冯先生父女俩手持股金证要求商业银行兑换股金,却屡屡遭到拒绝。
冯先生问:信用社更名,自己所持的股金证是否应该由商业银行来兑换?
法官解答:冯先生父女出具股金证,能够证明其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缴款3万元。信用合作社已被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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