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某在一年间分别使用6张信用卡在多处商业场所消费并提取现金,恶意透支人民币三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日前,刘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被
中国法院网讯 刘某在一年间分别使用6张信用卡在多处商业场所消费并提取现金,恶意透支人民币三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日前,刘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办理了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广东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信用卡6张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海淀区、宣武区等地商业场所消费挥霍并提取现金,恶意透支人民币三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2008年6月11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称仅还过几百元的银行欠款,其他的钱只有等以后工作了再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被告人刘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