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许欣):欧盟委员会12日出台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细则的议案,旨在确保高级别的信用评级机构不会因利益瓜葛而出现审核不严的情况。 欧委会提出的细则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提供咨询服务;在未获得充足且可信的信息之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许欣):欧盟委员会12日出台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细则的议案,旨在确保高级别的信用评级机构不会因利益瓜葛而出现审核不严的情况。
欧委会提出的细则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提供咨询服务;在未获得充足且可信的信息之前不得为金融机构作出信用评级;向社会公布信用评级的模式和方法;发布年度信用评级透明报告;建立评级机构内部的审核机制;机构评审和监督委员会应至少由3人组成,最长任期5年,且应至少有1人为证券和结构性融资方面的专家。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业的委员查利·麦克里维说,欧盟希望在国际信用评级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本次出台的监管细则对恢复欧盟市场信心是必要的。
新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细则是欧盟应对金融危机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项内容,将涉及欧盟地区的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方面。细则还需经欧盟成员国政府和欧洲议会批准,最早于2010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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