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乡镇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弘扬诚信守法风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引导乡镇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弘扬诚信守法风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并履约。连续三年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企业依法建帐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无帐外帐。连续三年没有发现在会计帐务上弄虚作假。
3、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银行等金融机构评为“AAA级”资信等级。
4、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无因拖欠客户货款等诉讼。
5、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一般应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其主导产品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连续三年没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6、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连续三年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较大财产损失)。
7、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无污染环境行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8、企业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无拖欠和抗缴应缴税款的行为。
9、企业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积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连续三年无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10、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守法,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整体形象好,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从严治企。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一般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命名的乡镇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二、认定程序
“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的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审查的原则进行。由企业自行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认定。申报的企业,需填写“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认定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并附企业信用简介和企业事迹材料。认定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县级以上工商、银行、税务、质量监督、安全、环保、乡镇企业等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文件(验看原件上报复印件),其他无法证实的材料无效。上述材料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三、认定管理
“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农业部负责。按照全国诚信(下转第43页)(上接第44页)守法乡镇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成熟一批,认定一批,不搞终身制。对初审认定的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名单,在《中国乡镇企业报》和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以接受社会监督。对认定的企业由农业部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管理研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对“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实行动态认定管理,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督,对出现失信行为者,农业部及时取消其称号。
本办法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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