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工商局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管志友 华道伟 在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
连云港工商局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管志友 华道伟
在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对食品经营主体引入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从而达到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的目的,连云港工商局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食品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是工商部门实现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向长效监管模式的转变,即通过创新机制、体制、方式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精度和深度,进而提高监管水平。在目前没有成熟有效监管模式的情况下,符合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发展方向,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新型监管途径。
二、构建独具特色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提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精度和深度
1.市场主体准入指标。主要涉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真实性有效性,证照悬挂要求,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及资质条件,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及年检(验照)情况。
2.经营行为指标。主要涉及市场主体按照核准的名称、经营范围、场所规范经营情况,食品质量管理自律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对消费者做出《食品质量承诺书》并张贴公示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商品)质量信息公告栏》并及时公示有关信息情况。
3.食品准入指标。主要涉及食品《购货台账》、《销货台账》建立情况,供货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有效复印件的索取备案情况,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食品质量检验和报告书或复印件索取备案情况,进货发票或凭证的索取备案情况,与供货商、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符合主体合法、内容规范、诚信遵守情况,食品经营者“总经销”、“总代理”等称号合法有效授权书索取备案情况,所经销食品QS质量标志、绿色食品等荣誉标志食品有效复印件索取备案情况,对下架、退市或销毁食品的记录情况。
(4)参照指标。主要涉及上岗从业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申领并佩戴情况,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服装规范整洁情况,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凉拌食品具有防尘、防蝇、防腐“三防”设施,并使用专用工具取货情况。
将前述的4大类24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同时将食品经营主体所经营食品的风险度评估、经营规模大小、经营食品品种类别多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历史记录等指标作为划分监管类别的重要参考因素,将食品经营主体按分值划分为A、B、C、D四类。
对A类食品经营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
对B类食品经营主体实施信用预警机制。
对C 类食品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机制。
对D类食品经营主体实施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三、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的初步成效及推广意义
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对食品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食品经营领域的纵深和发展,有效解决了常态监管模式在食品流通领域中的矛盾和不足。
1、有效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与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一致性。
2、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巡查监管与经济户口管理衔接的矛盾。
3、有效解决基层工商人员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实施分类监管后,基层工商分局(所)对A类主体,全年检查两次:年检验照一次,实地全面检查一次;重点对C、D两类经营主体实施监管,巡查频次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结合,注重对检查记录的收集,按照规定办法对监管等级进行调整,能上能下,动态管理。这样区分不同监管要求,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既保证了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又节省了人力资源,有效提高了监管效能,提升了监管深度。
四、进一步健全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的思考
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是工商部门对重点行业的重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是对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的深化。连云港工商局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从构建到实施仅有半年的时间,在基层工商分局(所)监管工作实践中,虽然解决了一些诸如监管任务、监管重点、监管要求等问题,但是从制度本身、监管层面、配合衔接等方面仍需做进一步深入探索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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