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落到实处,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
为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落到实处,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大力支持和促进新农村建设。
毋庸置疑,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但金融部门的资金投入有赖于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在试点地区如何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方面,《意见》给出了五点配套政策,其中,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是配套政策之一。由此可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已反复证明,哪个地区信用环境好、信用经济活跃,就容易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就会形成资金流入的“洼地”,其经济发展就会得到强大的支撑和动力。反之就会走入信用困境。
有关层面之所以如此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因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做好农村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而要做好这项基础性工作,需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重视下,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许多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信用意识薄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手段控制信用风险等问题。难贷款和贷款难依然困扰着农户、县域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在各地开展的评定信用村镇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只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包括信用信息体系、信用担保保障体系等方面。
为加强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快推进征信服务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截至200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为1331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5.9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各级农村信用社,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也实现了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联网运行。
据统计,自该数据库正式运行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数量有了显著增长。截至2007年末,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在5年内增幅达到124%,比同期各项贷款增幅高25个百分点;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户数超过7819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73%。
不言而喻,该数据库通过向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其防范信用风险、加大农业信贷投入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难点和焦点在于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当前,由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比较缓慢,农村居民个人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难以采集,而已有信用信息的入库和信息共享状况也不够乐观。
为改变这种局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目前已经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征信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资信打分和信用积分制度,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在抓好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应重视农村信用担保保障体系建设。目前,虽然许多地区对一些新的农村信用担保类型进行了制度性尝试,但整体开展范围仍然较小。同时,由于信用中介机构缺乏,农村信用可抵押的评估缺乏,而且因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滞后,农村经济范畴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处于孤立和落后的状态,不少农户或农村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或“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
要改变这种状况,当务之急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扶持建立各种为农村服务的贷款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鼓励发展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解决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应继续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有效担保方式,进一步发掘符合农户和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物。
有专家认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需要统筹安排、协调联动、多措并举,扎实有序地推进。当前,首先应加快信用立法工作,明确包括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在内的各项信用法律关系,促进信用信息搜集和流通的商业化、法治化,建立合理公允的信用惩戒机制。其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调整农村信用资源的分配格局,促进良好农村信用秩序的建立。第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紧密结合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统一规划,以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的模式全方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合力打造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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