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东网枣庄10月17日电据齐鲁晚报报道 15日,潍坊市民孙女士说,她在奎文区买了一套房子,因一直没能成功贷款,开发商要收回房子并索要损失,但她觉得应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人士认为,孙女士不仅拿不到房子,还要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中新山东网枣庄10月17日电据齐鲁晚报报道 15日,潍坊市民孙女士说,她在奎文区买了一套房子,因一直没能成功贷款,开发商要收回房子并索要损失,但她觉得应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人士认为,孙女士不仅拿不到房子,还要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2005年8月初,孙女士与潍坊一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在奎文区的一套住房,房款近12万元,支付3万多元首付并缴纳各种费用后,剩余8万元钱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是,她和开发商多次与银行接触,都没能办成贷款。2008年,开发商要返还她的首付,并要求她退回房子。房子已经住了1年多,哪还有搬出去的道理?
但开发商表示,导致贷款没能成功的原因是孙女士曾经有不良贷款记录。2006年的4月份,他们就向孙女士邮寄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孙女士在7天后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能贷款的可以办理余款交付补充协议,到了同年6月27日,他们向孙女士说明3日内不交余款就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后,孙女士还是没有补交余款。
对此,孙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认真审查她是否符合办理贷款的条件,也存在过错,另外首付款交付已经一年多,即使退还也应该支付利息。双方争执不下,2008年6月,最终闹上了法院。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贷款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订立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不成,对方可以请求解决合同和赔偿损失,孙女士不良记录导致不能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利息;但是,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孙女士应该是在2006年7月1日就放弃了购买权,所以,虽然开发商今年才起诉,损失款计算时间也只能到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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