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还存在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等问题。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还存在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等问题。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令禁止四项违法经营行为,生鲜乳收购禁添任何物质,添危害物最高罚30倍。《条列》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明令禁止乳品生产经营者4行为
一是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从重处罚。
二是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从重处罚。
三是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违反上述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乳制品生产;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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