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算作起步的话,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走过了近20多年的历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
如果从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算作起步的话,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走过了近20多年的历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都做出过重要批示和指示。
近年来,我国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突出进展,主要表现在:
(一)行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有关部门依托管理职能,归集了大量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二)地方政府行动积极,进展明显。多数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各具特色的组织推进机制,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突破。
(三)商会协会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得到加强。
(四)诚信宣传教育有声有色,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五)信用服务行业步入发展期,正在成为新型的服务业。
(六)围绕信用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
然而,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靠单个部门、单个地区,不能全面评价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维护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有限。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都扮演着双重角色,都是社会信用活动的主体。一方面,每个社会和市场主体自身都必须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都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政府的信息公开共享和信用分类监管、协会的行业自律、企业的信用风险防范、中介机构的规范执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和能力等。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调动中央、地方、企业以及全社会的积极性,需要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积极参与、互相联动。
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导者和推动者,政府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和归集的基础上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业中介组织要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共享上下游行业产业的信用信息,规范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自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采集交易当事人掌握的信息和政府的公开信息等多方面的信用信息,通过市场机制,产生信用产品,配置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通过市场手段惩戒失信行为;企业和个人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既要做到诚信自律和提高风险意识,又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全面防范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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