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许霆案作出了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2008年09月06日广州日报) 饱受争议的广州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不能不说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这样的结果真的能让人心皆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许霆案作出了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2008年09月06日广州日报)
饱受争议的广州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不能不说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这样的结果真的能让人心皆服吗?
就在许霆终审裁定的同时,同样广受关注的武汉市“银行盗窃案”却在银行“将向陈先生出具一份书面的答复,给陈先生一个明确说法”的搪塞中陷于无声。我们不难疑问为何同样的盗窃案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呢?为何人民“窃”于银行是为窃,银行窃于人民就不为窃了呢?
看过这两起“盗窃案”结果的人,我想就不会再认为许霆的五年牢监是罪有应得了吧!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许霆案的减刑就是法院在人民言论压力下撑起的遮羞布,但是在另一起盗窃案结果的衬托下,这块遮羞布未免太小了些。试想如果没有人民的监督,没有舆论的压力,许霆又将会面对什么什么样的审判结果呢,那桩在人民面前陷于无声的武汉“盗窃案”又将会以什么样的形式结束呢?我想只怕那时候许霆就不得不在监牢里度过余生,而武汉的陈先生面对的就不止是丢失6000元钱那么简单了,说不定还会得一个“诽谤银行名誉罪”。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悬殊呢,纵观两件事件,笔者认为只是两件案件的当事人不同而已,一个是代表着权威和信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另一个只是为生活所困的普通人民。而在“权威和信用”与人民利益的碰撞中,法律却选择了前者。
这样的选择究竟应该说是社会法律体系的欠缺呢,还是应该说是社会利益的相关性决定的呢?如果这样的事只是发生在两个普通百姓或是两个银行之间就不会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应,但当两个当事人的利益地位不相同时,就难免产生这样悬殊的结果。
银行是利益集团的集结体,任何的权利机关、企事业单位都与之有着生死攸关的联系;普通人民只是利益链条的终端,可以说对权利机关,甚至企事业单位都只是利益的接受者。在处理两者利益争端的时候,法院自然就会选择站在自己的利益点上,维护银行的利益也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想到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许霆庭审最后 “现在我只想早点判了,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的凄凉,许霆父亲“他满意我就满意”的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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