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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投资“开闸”在即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08-08-15 14:06:26

记者获悉,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获得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三家机构将作为联合发文单位。此外,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挂牌在即,最快日期可能就在奥运会之后。业内人士认为,专业化、市场

 记者获悉,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获得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三家机构将作为联合发文单位。此外,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挂牌在即,最快日期可能就在奥运会之后。业内人士认为,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保险保障基金,将给急于做大做强的我国保险业,提供一道有力的风险防范屏障。

  五道防线五柄利剑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的,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原《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以及无保证利率的长期寿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以及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时,可暂停缴纳。至2005年末,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达到50亿元,2006年末超过80亿元,2007年底的规模则超过了100亿元。

  我国保险业风险防范有五道“防线”:公司内控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在7月15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工作要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包括车险市场和银行邮政代理业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吴定富还指出,要切实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保险资产管理和公司治理不完善以及内控不严等四类风险。再加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成立、原《办法》的修订,监管部门全面收紧五道防线,就好像悬了五柄利剑在各公司头上,让他们不得不保持对各种风险的高度警惕。

  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原先,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由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其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资讯,行情)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2006年3月,由财政部、央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9家保险公司等13个理事单位组成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正式成立,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标志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运作机制初步形成。

  据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成立董事会,以代替原基金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亦将从原基金理事会成员中产生。基金公司化运作之后,我国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破产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上海财经大学的许谨良教授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的退出、接管、兼并,确实需要一套法定程序来规范,这正是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所能给予的。但他同时指出,中国的保险市场前景十分美好,面对丰厚的盈利可能,没有一家公司会主动想要退出。目前来看,只有遭遇理念、文化融合等难题的合资公司有过某方股东退出的事例,例如中保康联。“中国至今好像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像1997年永安保险公司被接管也仅是个例。”因此,保险业的退出机制还远谈不上完善。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关部门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保险公司评级机制。

  此外,保险保障基金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让一些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可以更激进、更大胆,从而让市场的竞争更为充分。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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