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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经济租赁房 "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将解决

来源:每日商报 2008-08-15 11:55:44

有种人被称为“夹心层”,就是哪边的好处都靠不上。在住房方面,就有两类被夹在中间的人:一类是既不符合租赁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有一类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

 
  有种人被称为“夹心层”,就是哪边的好处都靠不上。在住房方面,就有两类被夹在中间的人:一类是既不符合租赁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有一类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困难家庭。

  为了解决这两类“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杭州市正在谋划为他们建设“经济租赁房”,三年内分期建设50万平方米,先期启动建设25万平方米。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已草拟完成,昨天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吸取市领导的意见修改后,《办法》、《细则》还将提交人大、政协讨论,之后再向社会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根据两个草拟好的文件,经济适用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两个“夹心层”,其保障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以“先租后买”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又暂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


  二是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低中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


  关键词


  先租后买


  “先租后买”首付须30%可先住5年再还按揭


  “先租后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暂无经济能力购买的无房户,申请租赁经济租赁房,并在租赁期限(5年之内)届满前,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这类房子的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另外一种“先租后买”,是指符合经济适用房住房条件,暂无经济能力购买的无房户,如果暂时也没有钱付30%的首付,可以先去租赁经济租赁房(这类房子是不出售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租赁规则与“关键词:租赁”内介绍相同),有钱以后再去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样的,租赁的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


  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首付款,须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30%以上首付款之日起10天内,申请家庭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未购买面积部分的租赁合同。其5年的租赁期限,是从申请家庭签订购买协议并支付30%以上首付款之日算起。


  5年内,申请户需按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其余面积部分(也就是说,这类人群按揭的时间可以比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晚近5年)。付清房价后,方可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如果申请家庭没有在5年内付清房价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可按原初始售房单价统一收回。


  政府补贴部分租金申请与经济适用房同步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租金由房屋的管理费、维修费和贷款利息(首付款与总房价的差额部分的利息)等因素构成。租赁期间,政府将对申请家庭进行补贴。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与每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申请同步进行。其申请、审核及公示制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其摇号、选房程序单列进行。


  租赁人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准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30%以上首付款之日起5年内,因为继承、离婚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须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如果继续租房者符合条件,可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不符合条件,市房管部门将收回房屋,并归还申请家庭原支付的款项。


  关键词


  租赁


  租赁经济租赁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济租赁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在杭州市区的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或为杭州市区生活的本地居民;


  申请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单身申请人除本人无房外,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不高于20元


  经济租赁房的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租金标准由政府定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0元。对于低收入保障对象,政府还将对其进行补贴,平均年租金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10-20%。经济租赁房租金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经济租赁房由用人单位申请


  经济租赁房实行用人单位申请原则。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杭州市区生活的本地居民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参照用人单位的办理程序统一申请。


  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用人单位统计本单位需求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证明书和身份证、需求人员清单;


  房产管理部门在统筹房源和需求的需求上,向用人单位调拨一定数量的房源;


  用人单位优先分配给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同时将配租对象的资料提交房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发准租证。


  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将被取消资格


  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租赁资格,并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经济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入住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或者其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


  将房屋出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童杭丽 实习生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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