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可供抵押的资产少,往往得不到银行的青睐,想从银行借钱通常很难。而有信用担保机构做担保,从而使企业能获得信贷支持。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担保公司起着一种桥梁和纽带作用。 目前,浙江、上海、哈尔滨等多个省市直
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可供抵押的资产少,往往得不到银行的青睐,想从银行借钱通常很难。而有信用担保机构做担保,从而使企业能获得信贷支持。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担保公司起着一种桥梁和纽带作用。
目前,浙江、上海、哈尔滨等多个省市直接由财政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提供担保。《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落实《规划纲要》金融支持政策的一项实施细则。该《意见》出台以来,各地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打开一条顺畅的融资渠道。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难尤其贷款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提供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言,一是尚缺乏省级及省级以上的信用再担保机制,整个体系本身不完整,制约了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二是担保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只靠担保机构保费和资本金利息维持运转,担保的放大功能将难以实现,担保规模难以扩大,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对担保的不断需求。在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间接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再担保机构,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针对目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足和风险较高的实际,《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形式提升担保机构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和鼓励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等。
《意见》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转变过去由政府资金直接支持的方式为通过政策杠杆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实施,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解决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较弱、资信基础低、抵御风险能力弱、行业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以解决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业内专家认为,该《意见》的最大创新点是,打破原有的政府直接从事担保的模式,政府转而通过引导和塑造外部环境,用间接方式去鼓励、调动和引导社会化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是对中小企业最有力的扶持。政府通过出资扶持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再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从而使政府的扶持资金真正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也体现了政府财政公共服务的理念。
加强银保合作
担保机构是银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银行因为有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多了一道风险防范屏障,有效地解决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借贷”问题。建立与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不仅是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重要前提,也使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时,相当一部分风险得以分散,从而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意见》明确提出,贷款和担保双方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共同防范信贷风险,建立贷款和担保双方科学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中小企业在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反担保物提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是导致融资难的客观原因,而担保业的功能恰恰在于增补了企业的信用。从长期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仰赖于信用体系建设。
有效掌握企业信用信息,是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为实现信息共享,担保机构在保证受保企业权益前提下可将其他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
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进行有效的动产、不动产抵质押登记,是其控制风险的又一重要手段。为改善担保抵押登记条件,《意见》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合规办理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条件降低登记成本。
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建设
该负责人称,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设立还没有统一的市场资质要求,造成一些地区担保机构盲目发展。有些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不强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同;有些担保机构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资产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还有些担保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必要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差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为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改变监管缺位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从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他表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加强信用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促进全国性、地区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发挥其在政府管理部门和担保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是保证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共同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加强监控、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和绩效考核,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水平。
■相关数字3366家
据国家发改委调查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3366家,其中,省级担保机构359家,地市级担保机构1379家;政府完全出资的688家,参与出资的630家,民间出资的2049家;公司法人2785家,事业单位381家,社团法人122家。8051亿元
全国3366家担保机构已累计担保企业379586户,累计担保总额8051.87亿元,累计实现收入257.74亿元,其中保费收入183.53亿元,投资收入50.60亿元,其它收入23.61亿元。
■链接
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自1998年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试点探索阶段
1998年底,依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原国家经贸委开始组织实施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并于1999年6月率先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在镇江、深圳和北京等地陆续展开。
政策推进阶段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要求。200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其担保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上述政策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依法实施阶段
2003年1月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至此,历时4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基本结束,担保业步入了依法实施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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