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离婚案件中房产纠纷处理原则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7-26 14:48:56

房屋产权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而且房屋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起居等切身利益。房屋做为不动产难以分割的特点使该类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下面介绍几点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1)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房屋产权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而且房屋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起居等切身利益。房屋做为不动产难以分割的特点使该类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下面介绍几点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1)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产,婚后经过8年为双方共同共有。

  (2)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不能只考虑财产来源,还需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坚持二者兼顾原则。

  (3)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考虑保护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助于发挥房产实际效用原则。

  (5)夫妻共有房产,当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离婚时不作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与他人合伙经营而共同购置房产;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共有房产,在法定继承人尚未析产以前,夫妻离婚,其配偶主张分割对方因继承取得的共有房产。

  当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离婚中不作处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