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北京的人大概都会有这样一个印象:相较而言,连锁药店金象大药房销售的产品价格是贵了点,但是感觉质量还是有保障的。不过,金象这一良好口碑或许会因多名消费者的投诉而引发公众质疑。连日来,记者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深入调查后证实,金象大药房部分实
身处北京的人大概都会有这样一个印象:相较而言,连锁药店金象大药房销售的产品价格是贵了点,但是感觉质量还是有保障的。不过,金象这一良好口碑或许会因多名消费者的投诉而引发公众质疑。连日来,记者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深入调查后证实,金象大药房部分实体店及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不仅多次出现把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药品销售的情况,甚至还公开销售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掺药”普通食品。
消费者
普通食品当“药”卖
一个有着“良好口碑”的连锁药房,个别分店店员一两次违规或许可以以“失误”为说辞,但要是多家分店店员接二连三出现违规销售的行为,这就难免让人怀疑是否存在故意甚至恶意违规销售的动机了。
7月9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他和朋友在位于远大路1号的金象大药房购药时,店员极力推荐了名为“纳瑞仕番茄红素胶囊”的“保健品”。起初,他和朋友并没有动心,但听到店员说可以“抗氧化、美容养颜”时,遂决定购买一盒回去试用。买回后,张先生却发现这个番茄红素胶囊根本不是保健品,而是一种普通食品。因为产品标签上标的是食品卫生许可证“溧卫食字(2006)第0763号”。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发票上看到,在盖着“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上,商品名称一栏赫然填写着“保健品(纳瑞仕番茄红素胶囊)”。
为了进一步核实,记者7月9日特地和张先生一起来到中关村南大街24号的魏公村金象大药房进行调查。在这家金象大药房门店,店员仍把南京纳瑞仕番茄红素胶囊当作保健品销售。与远大路的金象大药房门店略有区别的是,这次该店店员比较专业地在发票开出“保健食品(纳瑞仕番茄红素)胶囊”,而不是之前开具的“保健品(纳瑞仕番茄红素胶囊)”。
为了验证是否是因为个别店员、个别产品因素而引起上述行为,10日,记者和张先生再次到远大路的金象大药房门店调查。这次更为离谱的事情发生了:一个店员竟把食品卫生许可证是溧卫食字(2006)第0763号的南京纳瑞仕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瑞仕参多宝当作“药”销售;另外一个店员则把食品卫生许可证是溧卫食字(2006)第0763号的南京纳瑞仕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当作“保健食品”销售。
无独有偶,7月11日,消费者贾先生在八里庄的金象大药房购买纳瑞仕参多宝时,店员也在发票上开具了“保健品”字样。
这样的情况并不仅仅只出现在金象大药房实体药店中,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上。消费者胡先生在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订货,当时看到该网上显示有标示为“芜湖奥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诺康深海鱼油软胶囊1000mg×300粒”,其网页上写着适应症(证)是: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的预防治;预防老年痴呆;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然而,7月12日胡先生在家中收到货品时,发现该产品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是(沪徐)食证字[2006]第110022号。让胡先生不解的是,这是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根本不是其销售明细单上标示的“保健品”。
专家
食品添加药物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常理,身为药店特别是知名药店的销售人员,对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应当是了然于心的。金象大药房多家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销售人员对此却混淆不清,着实令人费解。不过,相关专业人士在看到产品后的反应,则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个疑惑:这些普通食品原料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中药。
“银杏叶提取物、人参,这些都是中药,国家规定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7月10日,中国保健协会中医主任医师尹志超看到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和参多宝后告诉记者。记者根据尹志超的提醒注意到,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和参多宝虽然是普通食品的标签,但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的标签上标示着:“本品以天然银杏叶提取物为主要原料”,参多宝标签上则显示主要原料之一为“人参”。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接受记者采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银杏叶和人参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随后,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查到,银杏叶和人参属于药材范畴,分别位于第220页和第7页。
尹志超指出,食品应该是很安全的,而药则有“三分毒”。中草药不是所有人都能吃的,人参吃多了很容易上火,尤其是孕妇更不能随便吃。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妇科主任张冬梅也告诉记者,人参这类补气的东西,不建议孕妇食用。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严卫星接受记者咨询时明确表示,银杏叶、人参属于药物,普通食品不得添加。如果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不说金象经营的普通食品掺入药物这一行为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它把普通食品当作保健品甚至是药品销售给我们,也是一种欺骗甚至是欺诈行为。”贾先生得知实情后气愤地表示。
卓小勤接受记者采访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因此,金象大药房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卓小勤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吴景明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则表示:“如果药店把普通食品当成保健食品或药品经营并销售,消费者实施了购买和食用,即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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