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目标,指导推进中央企业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企业法制工作,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企业改制上市和调整重组、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法律纠纷
近几年来,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目标,指导推进中央企业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企业法制工作,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企业改制上市和调整重组、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守法诚信已经成为体现中央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标志。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保障促进作用进一步显现
经过三年的探索开拓,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平台基本建立,规章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健全,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得到明显发挥。
2004年4月国资委提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后,中央企业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截至2007年底,150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46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另有4户因规模较小、机构调整等暂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53户大型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要求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基本实现。经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目前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建立。截至2007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下属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户数达到629户;三级以上企业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户数达到1769户;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工作人员达到14308人,比2004年底增长了49%。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和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的基本建立,为中央企业依法推进各项改革调整、树立守法诚信的良好形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年来,中央企业注重在经营活动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逐步实现法律事务机构对经营业务的全过程参与,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一是企业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资产,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据统计,2005年到2007年,中央企业总部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规章制度已达12626件。二是企业领导高度重视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三是企业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大大提高,为企业经营堵塞了大量的法律漏洞。据统计,2007年中央企业通过法律审查的合同近370万份。
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入,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法制工作服务于企业改制上市和调整重组,中央企业各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在推进中央企业重组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中铁在境内外整体上市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部门的作用,依法解决了职工持股会、工商变更登记、土地房屋确权等疑难问题。东方电气集团在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让法律部门牵头解决了换股要约收购中的诸多法律难题,创造了证券市场的“东电模式”。宝钢通过总法律顾问对公司资产转让、兼并破产等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前置审核,保证了公司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中央企业紧紧围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管理与保护工作,为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大公司大集团奠定了基础。2007年,中央企业共申请专利21374项,同比增长45.4%。中央企业在200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获得了唯一的特等奖;获得一等奖5项,占该奖项总数的46%;获得二等奖52项,占该奖项总数的30%。许多中央企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管理,注重提升企业品牌价值。2001年以来,中央企业商标申请量年均增长25%。
许多中央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协调处理了一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避免和挽回了企业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积极贡献。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4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5亿元。截至2007年底,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7起,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120亿元。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今后三年新目标
今后三年,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今后三年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顺利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创建企业合规文化。中央企业要根据“五五”普法规划,把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普法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将法律学习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并定期组织企业全员法律轮训,促进“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为培育和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中央企业软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力争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7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
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管理基础。要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审核、协调、统筹作用。要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结合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
以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和合同的法律审核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纪要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证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把好重要合同的签约、履行、维权关。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合同范本。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依法管理和保护的机制和制度。要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和水平,加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着力推进企业品牌建设,通过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和处理为抓手,切实堵住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中央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为推进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三项制度,即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的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中央企业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制度。二是推进三个到位,即国资委的指导推进措施和工作力度要到位;企业负责人的认识和重视要到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发挥要到位。三是及时总结推广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打造中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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