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是作用于一个国家法律和货币流通范围内,保证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领域信用交易有效运作和安全的一整套规范和准则,以及建立于此种规范和准则基础上的信用服务、监管和教育机制。从信用行为主体角度分析,通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是作用于一个国家法律和货币流通范围内,保证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领域信用交易有效运作和安全的一整套规范和准则,以及建立于此种规范和准则基础上的信用服务、监管和教育机制。从信用行为主体角度分析,通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
从契约经济角度看,企业信用是指一个企业建立在安全、信赖基础上,其他经营者乐于与其从事相互间的交易,并无需立即偿付即可获取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企业信用体系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信用资源进行管理和对企业信用交易进行服务、监管的一整套机制。综观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政府无不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信用体系建设初始阶段,政府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倡导者、规划者、启动者,也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权威解释者;既是信用信息整合的组织者,信用服务的引导者和协调者,也是市场法则的执行者和监管者。
在国家信用体系的构建努力中,正确的选择可以决定体系建设的效率与质量。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形态由"单位制"向"社会制"转变,个人行为信息仍然与某种"组织"有较强的依附关系,因此相对于个人信用信息而言,企业信用信息的特点提供了征信和管理的集中途径,也便于操作;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构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相对于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的信息量更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更直接,社会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理所应当地成为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当务之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方面具有较强的法律、职能、地位和信息优势。尤其是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市场监督职能,在监管对象上涵盖了各类市场主体,监管领域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拥有企业准入、退出等基本信息,并掌握部分运营信息,既负有信用服务义务,也具有对企业信用监管权力,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及主导作用不可替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中央到地方五级行政执法体系的职能和定位,决定了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立法和推进实施方面应当且必须有所作为。
地方信用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局部的,但也应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形成体系。其作用范围是一省、一市或一县的行政区划领域。由于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全国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统一部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启动和实施本地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可以提供一种自下而上的思路。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既要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也要注意与国家"大体系"的衔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居于"条块"的结合部,在地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当率先整合信息资源,发挥基础、核心作用,同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发挥"轴承"作用,承上启下,内联外接,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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