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标准的要点及国内外相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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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10:06:13
2003 年以来,在中央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指导下,信用评级业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陆续出台了有关信用评级的政策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
2003 年以来,在中央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指导下,信用评级业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陆续出台了有关信用评级的政策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0030 —2006),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等三方面的内容。这是继2006 年3 月国内第一部规范评级机构业务行为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又一管理信用评级业的重要文件,是对“指导意见”的深化和细化,必将对中国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发展起到里程碑意义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环节,在信用体系完善和金融改革深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中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了18 年的发展历程,但信用评级业在中国还是一个幼稚行业,信用评级要真正发挥在信用风险度量、检测、预警和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作用,改变当前评级产品影响力小、公信力差的局面,评级机构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在整个行业范围内推行信用评级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信用评级标准化。
从国际上看,在美国安然事件、世通破产、意大利帕玛拉特丑闻之后,三大国际评级机构都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西方主要国家有关当局,如美国国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机构组织,欧盟,亚洲开发银行下的亚洲信用评级协会,美、英、法等国的会计组织,证券监管部门等机构都纷纷出台了关于规范信用评级的建议,目的在于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明确信用评级业的信用评级标准,使之进一步发挥金融产品的定价功能。
一、信用评级标准的重要性
1.信用评级标准的特点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EC)在1991 年联合发布的第二号指南(ISO/IEC Guide 2 1991)之《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的规定,“标准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经济,并适当考虑产品的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活动所制定并实施的过程”。国际知名的标准化专家桑德斯在1972 年发表的《标准化目的与原理》一书中把标准化定义为:“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定的过程。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它不仅奠定了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标准是产业标准化的产物。通过标准化,使得产业内部相互兼容,节省交易成本,这是标准的产业价值,也是标准的公共利益。标准的实质是一个经济和产业的秩序,是一种公共产品,代表公共利益。既然是一种公共产品,那么标准应该由公共或准公共部门提供,即由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提供。作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物,标准是信用评级机构及所在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涉及评级机构利益、行业利益和国家利益。信用评级标准就是由信用评级监管主体或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指导性功能的且具有评级技术性要求和操作方案的行业运行规范。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可初步细分为评级机构准入标准、信用评级业务标准以及业务监管标准。信用评级标准不但包括机构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等级定义等内容,更重要的是对评级程序、评级基本要素的规范,也涉及评级机构独立性和信息透明度的问题。
因此,信用评级标准既可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运作程序和评级人员职业操守,也便于监管当局对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信用评级行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既是信用评级的从业规范,也体现着信用评级行业的运作秩序。其对内可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分工和整合,对外也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技术壁垒和产业壁垒。
2.我国建立信用评级标准的重要性
与国际评级业相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业水平还相当落后,突出表现在评级市场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随意性强,可比性差;行业自律组织的缺乏使行业自律机制迟迟不能建立;评级总体水平不高,评级结果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风险程度;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使国内评级业缺乏提高评级质量的基本条件,评级标准的差异使违约率失去了客观基础———评级标准和级别含义的一致性;同时,一些行外资本也纷纷涉足信用评级业,与评级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中介机构也以各种名义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评级市场没有准入门槛,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
从投资者、借款人、监管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角度来看,他们难以解读各家评级公司的评级符号后的真正含义,不知道此评级机构评出的A 级和彼机构的A 级有何区别,不知道信贷评级和证券评级等级的含义是否一致,不知道同一机构同样的等级在不同地区有何差别。被评级企业疑惑的是,为什么我在发行债券时得到级别是AA 级,而在贷款企业评级时只能得到A 级?为什么我好的子公司等级却低于其他地区差的子公司的等级?而这些信息从评级机构网站、宣传册上不一定能得到。此类问题表面上是评级机构宣传和信息披露不够,而实质上有可能是评级机构缺乏完善的评级理念、一致的评级程序、严格的验证标准、明确的执业规范。由于没有一个同行交流、沟通的平台,评级机构之间缺乏一致行动的基础。信用评级标准不统一,披露程度的滞后,已严重影响到评级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严重影响到评级产品的公信力和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如果中国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不能够及早在总结信用评级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信用评级标准,那么中国信用评级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西方行业标准的阻滞;同时,中国评级市场也将拱手相让于西方评级机构,从而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国外信用评级标准的现状
从国际资信评级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发展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市场驱动型”的发展模式,二是“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但不管哪种模式,评级结果得到市场的认可和监管当局的认可显得尤为重要,对评级机构的执业准则和监督管理也都有所规范。
1.巴塞尔委员会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规定了若干条标准(《合格的外部债务评级机构的标准》):客观性、独立性、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资源以及可信度。
(1)客观性。信用评级的方法必须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某种形式的检验。此外,必须定期对评级进行审核,根据财务状况的变化予以更新,必须建立对市场各个评级对象的评级方法。
(2)独立性。外部评级机构应该是独立的,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
(3)透明度与披露。评级机构所采用的基本评级方法应该对外公开。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评级方法,包括违约的定义、评级的时间跨度及每一级别的含义,每一级别实际的违约概率;评级的变化趋势,如一段时间之后从AA 级转为A 级的可能性。
(4)资源。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这些资源包括外部评级机构与被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和营运层次的人员保持实质性的经常联系,以便提高评级结果的价值。评级方法还应该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
(5)可信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信度建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此外,独立主体(如投资者、保险人、贸易伙伴)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也是外部评级可信度的证明。外部评级机构的可信度也在于其是否建立了防止机密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内部程序。
2.国际证券机构组织
2003 年9 月25 日,国际证券机构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组织就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发布《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行机制报告》(Report on The Activities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提出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原则。
(1)信用评级过程的统一性
信用评级机构(CRA)的评估意见应致力于减少借贷双方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①评级机构应采用书面的程序和方法来实施这些步骤,确保他们所做出的结论是基于对相关问题的公正、全面的分析之上;评级分析师要恪守职业道德。评级方法应严格、系统,评估结果以历史经验为依据,遵照某一有效的形式。
②一旦公布了新信息致使信用评级机构要修订或终止它所做出的评估结果,评级机构要基于持续经营的原则,定期更新其分析和评论的方法。
③评级机构应保存内部记录以支持其评估结果。
(2)评级机构应独立于有关利益团体
评级机构的评估结论应该以独立的方式作出,不受政治、经济或由于评级机构所有权结构、商业或金融活动等原因而引起的利益冲突所带来的压力的影响。评级机构应尽可能地避免对信用评级活动的独立性和目标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行为、程序或关系。
①评级机构为证券发行者作出的评估不应由于评级机构和发行者或第三方已存在或潜在的商业关系而受到影响。
②评级机构及其职员不得参与任何对评估活动有内在冲突的证券或衍生交易活动中去。
③对评级分析师的绩效考核、报酬给付不应建立在分析师定期接触的证券发行者的意见或他们对所评估的证券发行者带给公司收益的基础之上。④评估结果只能受与信用评级相关的因素的影响。
(3)评估披露和透明度
评级机构应以“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作为其目标。
(4)信息保密
①在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双方就信息共享达成相互谅解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对证券发行者、代理人提供给他们的非公开信息负保密义务。
②在上述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共享的非公开信息,评级机构应采取必要的程序和制度。
③只有在与评估活动有关或遵守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评级机构才能使用非公开信息。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975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国家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NRSRO)制度。NRSRO 在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中,事实发挥着标准化的作用,推动着美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NRSRO 最重要的标准是,该评级机构必须是一个在全美被承认的权威性信用信息的发布者,它发布的信用信息必须为主流的使用者所采用。NRSRO 建立了关于实务操作能力和评级信息可靠性的标准,包括机构的评估程序(决定于是否拥有一套为实现可靠性、可信性而建立的系统化程序);机构是否拥有一套内部程序,以防止对非公开信息的误用以及将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最小化,这些程序是否被遵循。美国大公司发生财务丑闻后,NRSRO 受到诸多批评和指责。2002 年7 月30 日,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评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研究的题目包括:评级机构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避免或改善该种利益冲突的方法。SEC 于2003 年1 月向国会递交了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充当之角色和功能的报告,涉及的问题包括对评级程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2003 年6 月
SEC 发布《在联邦证券法监管下的评级机构及其评级的作用》(Concept Release: Rating Agencies and the Use of Credit Rating under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文件,进一步提出了56 个问题供各方讨论,以便确立新的信用评级标准。该文件强调了对评级标准和评级质量的评价,指出SEC 可以建立追加的评定标准,对于从事传统性、基础性信用分析的评级机构和主要依赖统计模型的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评级的审慎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职业谨慎方面被要求遵循行业标准。为了控制可能的利益冲突,SEC 要在以下方面有所加强。
(1)发行者与信用评级的利益冲突
NRSRO 认证可以限定评级机构与发行商间可能造成影响的往来,如禁止评级分析师参与新业务的拓展,不要将他们的收入与业务发展相挂钩。
(2)征订者与信用评级的利益冲突
NRSRO 认证可以限定评级机构和征订者间可能造成影响的往来,如限制评级职员和征订者的私人交往,防止有意或无意间泄漏机密信息以及待公布的信用级别变动。
(3)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员工间的利益冲突
NRSRO 认证要限制评级机构基于费用的辅助业务,如在评级业务和辅助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严禁评级职员收入受服务收入影响。文件将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如评级机构应该设立一套程序用以保证其适当地披露评级过程中的核心信息,包括评级结果的广泛公布、确定主动评级、特殊评级信息的年度披露,评级关键因素、潜在假设、评级结果的披露。更重要的是,评级机构应该设立一套程序用以保证评级结束时适当地公开信息。
4.英、美、法财务主管协会
在美国SEC 的《在联邦证券法监管下的评级机构及其评级的作用》的影响下,英国财务主管协会(The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Treasurers(ACT),England)、美国财务主管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Professionals(AFP),United States)、法国财务主管协会(AssociationFranaise Des Trésoriers D'Entreprise (AFTE),Paris,France),联合起草了《信用评级参与各方标准化操作草案》(Exposure Draft: Code of Standard Practices for Participants in the Credit Rating Process,以下简称“标准化草案”)。起草者在肯定信用评级在促进全球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的同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提出了要求:
(1)信用评级的透明度
①评估方法的公布。评级机构应该在一个确定的时期,或者信用评级方法有所变动的情况下,广泛公开评估方法;评级机构应该坚持其已经公布的评估方法;在评估方法发生变化前应该公示其新的评估方法,并给公众一段时间对其评论,也使得公众知道新的评估是新评估方法的结果。
②评估结果检验数据的公布。评级机构应该出版发布其所使用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定义及其历史违约率。
③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公布。评级机构应该公布评级分析员的资质条件及其经历,包括他曾服务过的部门或公司,并及时更新。
(2)非公开信息的保密和防火墙的设置
评级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收集起来的秘密信息应当被合理保密,不应该公开散布。评级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或程序保证这些从被评级对象取得的非公开的信息不被外泄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中获利。评级机构应该建立防火墙制度,保证这些信息不会被相关主体使用。评级分析员或评级机构的其他职员禁止使用非公开信息以及在未来就业中把已经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使用于证券市场,或者对证券市场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并从中获利。
(3)利益冲突的避免
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或程序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应该有一个在分析员和公司员工之间的防火墙,避免为了增加收入而满足提高信用等级的企求。
(4)信用评级中的信息沟通
评级应该促进发行者和市场、评级机构与市场、评级分析员与评级委员会、评级机构与发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5.亚洲信用评级协会
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CRAA)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标准,提出了《最佳规范核对表》,其主要内容包括21 个项目,在每个项目下列出了评级机构选择的内容,并要求在机构网站和宣传册上公布,并随同每份评级合同一起发放。
三、国内外信用评级标准的异同
上述文件都提出了信用评级行业的标准问题,其目的在于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保证资本市场、投资和贸易的健康发展,这对于我们建立中国的信用评级标准具有积极的意义。
1.相同之处
(1)强调要加强信用评级业的监管
由于长期以来,投资者和监管当局倾向于依赖信用评级结果却不考虑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在信用评级业遭到质疑后,所有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声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些行为规范和程序以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但目前各官方组织对这些行为规范还没有一致的标准。各国监管当局及相关国际组织都提出加强对信用评级执业规范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标准化草案》提出要以建立标准来确认信用评级的准入资格; 美国SEC 对NRSRO 制度进行了反思;安然丑闻事件引发了2003 年5 月和9 月欧洲证券委员会会议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可靠性的讨论;法国证券监督委员会(AMF)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告(2004)认为有必要改变目前这种自律的状况,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亚洲信用评级协会提出
了信用评级机构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明确。
(2)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被置于突出位置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公布其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评级产品带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评级机构要独立于任何利益团体。
(3)要求进一步增强评级方法的客观性,避免利益冲突
客观性是巴塞尔委员会选择评级机构的首要标准。其他标准也谈到了评级机构与市场、投资者、征订者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对评级分析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和其他职员,以及对机构资本、员工收入及评级费用等的具体要求。
(4)对评级标准等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求评级机构及时披露、更新其评级程序、评级方法、检验标准等一系列文件。
(5)要保护被评级对象的利益
评级机构要对被评级对象非公开信息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
2.不同之处
上述文件发布的主体包括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投资者,表明各有关方面都对信用评级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关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机构组织、美国SEC 是从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信用评级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解决利益冲突、反对不公平竞争、解决信息泄漏的设想。而三大协会的《标准化草案》则是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提出了关于监管、信用评级标准、发行者标准的建议;ACRAA 从评级行业协会的角度强调了评级机构所涉及的一揽子问题,对每个问题都要求评级机构如实对外公布。美国投资公司协会则从投资者的角度谈论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问题。由于看待问题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同,不同组织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如SEC 提出追加评定标准的建议,对从事传统性、基础性信用分析的评级机构和主要依赖统计模型的机构进行评级质量评价。《标准化草案》则认为评级机构理论、框架和方法等应由市场认可和接受,监管主体不应该规定评级的基本技术和方法。
四、信用评级标准的中外对比
1.我国的评级行业标准是信用评级实践的结晶
中国的信用评级业经过18 年的坎坷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为制定中国信用评级业信用评级标准奠定了基础。
(1)信用评级标准的法规基础业已基本形成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组长单位、17 个部委(办)参加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起草《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经反复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并上报国务院。在人民银行[2004]22 号文件的基础上,2006 年3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这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用评级行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评级机构业务行为的部门规章。在银行间市场评级方面,人民银行要求金融创新产品都必须遵守信用评级及跟踪评级要求,两次发布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工作指导文件,在评级机构管理方面制定了评级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在信贷市场评级方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发布了相关规定,如上海分行制定了《上海市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贷款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考核管理准则》(包括《专家评审工作指引》、《现场调研工作指引》、《业务收费工作指引》3 个附件),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了《深圳市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等。
(2)人民银行征信局作为监管主体,为信用评级业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政府层面的组织保证
2003 年11 月,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成立征信管理局。征信管理局的职责是承担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标准,宣传普及有关金融知识等。人民银行征信局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征信行业监管主体的确立,将改变中国征信行业多头领导下的监管主体实质性缺位的问题。自征信局成立以来,进行了广泛调研、缜密思考和认证论证,起草了有关征信行业的管理办法,进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
为制定信用评级标准提供了制度保证。
(3)不断丰富的评级产品和逐渐扩大的评级业务规模,为建立信用评级标准提供了多元化业务下提取共性标准的实践基础
随着对评级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作用的不断认知,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评级产品使用的力度,运用信用评级结果加强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陆续推出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债券、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并提出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要求。评级品种的丰富与评级业务的实践,使得我们能够认识到不同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共性和个性,这是制定信用评级标准的实践基础。
2.我国的评级行业标准借鉴吸收了国际最新的评级监管经验
国际评级业标准主要从防止评级的利益冲突、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评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评级机构的资源和实力等方面予以规范。如巴塞尔委员会和美国SEC 的规定和设想。国外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出台的信用评级标准是我们可以加以借鉴的成果,亚洲信用评级协会《最佳规范核对表》,代表评级业后发国家推行
信用评级业务所应该遵循的基本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全球范围内对信用评级业专门做出具体规定的首次尝试。在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中,主要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管理制度,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上文提到的SEC 等制定的一些加强监管的举措和禁令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在信用评级业务规范方面,考虑到中国评级市场业务和产品特点,对信用评级的原则、程序及报告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国际评级业的要求更高。在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上,则体现了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评级业务全
面管理的意愿,从质量检查到资料保送再到违约率统计都有详细的规定。
我国信用评级标准的建立在吸取国际信用评级标准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兼顾中国信用评级发展的现实、信用体系建设的初始化特征,一方面规范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标准,形成有序竞争,促进权威评级机构制度性、技术性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以合理的方式和接口与国际信用体系接轨,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3.我国的评级行业标准是首部成文的评级业管理规范
从上述国际比较来看,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信用评级的监管都是“市场推动型”的,对信用评级机构是否遵从制度规定采取开放性的态度,还处在研讨、论证、建议阶段,尚无具有强制力、统一的立法规定。
我国没有美国评级业一百年来的自由竞争历史,信用评级的发展道路更多是参照评级业后发国家如印度、日本“政策驱动型”模式,如印度评级业起步时间与我国相同,但目前已成为亚洲的楷模,且担任亚洲资信评级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因此,我国的评级业要规范发展,必须有一个直接负责管理的监管部门,只有这样,才能用最短的时间赶超国外的评级业发展水平,才可能统一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才能确定评级业的边界,避免评级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保证评级业的有序规范竞争,才能使我国资信评级业避免如资产评估业因监管体制长期没有理顺而出现的监管不力、规范缺乏、技术水准不高、公信力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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