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忙办理信用卡为名,索取他人资料。冒领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共计40429元。日前,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判处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12月30日,倪某突然接到招商银行的电话:
以帮忙办理信用卡为名,索取他人资料。冒领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共计40429元。日前,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判处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12月30日,倪某突然接到招商银行的电话:“您好,是倪先生么?这里是招商银行,您办理的信用卡已经透支2万元左右,提醒您注意还款期限。”倪某大惊失色,通过蒋某的女友找到了帮自己办卡的蒋某。
2007年12月2日,同事蒋某要帮自己办理信用卡,倪某当即将自己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收入证明都交给了他。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收到信用卡,蒋某推说没通知就是没有通过审核。倪某也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原来蒋某当初办卡的时候在申请表上填写了自己的住址和手机号,在收到信用卡后没有交给倪某而是通过某担保公司的刘某划卡消费透支套现。
据刘某介绍,2007年12月24日,蒋某带着倪某的信用卡到他的单位,说倪某在外地急需用钱,要他帮忙刷卡提现。蒋某出示了倪某的身份证、行使证等复印件,还拨通了一个电话让自己核实对方的身份。确认无误后,刘某便在招商银行网上为其开通卡,并在公司的POS机上刷了13102元,扣除2%的手续费262元,付给蒋某12840元。后蒋某又要求刘某为其办理分期付款套现,拿着蒋某的身份证原件和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苏宁电器购买力5台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相机总金额22325元,支付了首付1860.4元。刘某把机器拿回家后扣除10%的费用,支付给蒋某20090元。
2007年12月25日,蒋某说倪某的信用卡额度调高至2万元,让刘某再帮他刷一笔,刘某就又在POS机刷了5002元,扣除手续费102元,付给蒋某4900元。三次共给蒋某现金37830元。
北塘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后冒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骗取招商银行404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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