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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7-14 11:32:05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推进,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信用评估的机构和专业性人才。国务院债券管理条例明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推进,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信用评估的机构和专业性人才。国务院债券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债券审批前要进行信用评级,使我国的信用评级逐步规范化。
  然而,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信用评级也是以政府驱动的方式进入市场的,影响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信用评级应发挥的作用。
  以债市为例,企业发行债券时被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政策本意是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评级行业和债务市场的发展,但却带来许多副作用。在政策驱动下,信用评级是一项必需的融资程序,是政府的需求,而不是投资人的要求。为了获得好的形象和节约费用,受评者往往会在评级市场中寻找能够给出高的级别和提供最廉价服务的机构。由于评级机构本身是一个盈利性的经济实体,因此,不难想象,降低信用评级标准以获取生意的机构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加大了客户对评级结果随意挑拣的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评级采购”。在投资者推动的信用评级市场上,由于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和投资者中的威望而使评级机构提高客户信用级别的冲动有所收敛,但在监管推动的市场中,政府没有精力和动力去研究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使得评级采购现象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评级可能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大了风险。当投资者相信且依赖这种信息进行决策时危害性更大。这样,评级就可能走向了其本意的反面。
  由政府主导的评级还有可能使投资人不关心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投资人便问责于政府,这样,一个有效的债务市场永远无法形成。显而易见,如果一个投资人对自己的投资决定无需负责,那他对确认、管理和减低风险便不会感兴趣,评级对他也就毫无用处,这样做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例如,以往的银行对贷款损失不负责任,因此才会出现巨额不良贷款,危及到金融业的安全;以往的债券投资人向政府要求投资损失补偿,政府便关闭了债券市场,以退出风险领域的方式防范风险,导致我国资本市场单边发展。从长远来说,只有让投资人对自己的决定负完全责任,他们才会考虑把风险成本反映到包括债券及证券等投资的价格中,才会考虑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上包括评级在内的各种信息,然后根据风险决定投资,最终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扩展。
  虽然在评级行业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把所有问题归结为评级机构不自律是不公正的。事实上,市场和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态度似乎存在着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断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越来越多的利用评级结果,比如利用评级结果推销自己的证券,利用评级结果作为基金、保险投资选择的依据等等。尽管有问题存在,有些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评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至于问题,我们总体上认定是制度所导致,评估机构是市场的一个参与者,它要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其所依赖的制度成本。
  但问题终归要解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信用评级市场的良性提升。尽管障碍重重,但以下几方面仍可作为有关各方的努力方向:
  一定规模的债务市场。信用评级是为债务市场服务的,没有了债务市场,信用评级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企业债券是企业融资的渠道,也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是企业筹资的主要手段,债券市场的规模也远远超过了股票市场的规模。如,美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占企业所有融资的50%,1999年美国公司债券发行额突破2500亿美元,为同期股票发行量的5.8倍。但在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从1987年到2001年,累计发行企业债券仅2000多亿元,平均每年发行不到200亿元,特别是到了2000年后,由于债券管理条例修改,几乎停止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每年特批几家中央企业债券,额度也在100至200亿元之间,债券融资额仅占股票融资额的1%左右。
  充分的信息披露。发行债券企业信息的充分披露是投资人自己进行风险研判的前提。同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使所有评级机构有平等的机会对其信用进行评论。投资人的分析和其他评级机构的评论,有利于检验一家评级机构对客户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理想情况下,应要求企业在发行债券前2—3个月间对其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市场驱动。政府减少干预,让投资人自己做出投资决定,并承担其决策的风险;让市场配置资金的流向和资金价格,使资金能投向更完备,更有生产力的项目,以支持国家有形资产的长远发展。
  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常常会面临来自发行机构的严峻压力,因此,评级机构为投资者负责的初衷经常会让位于业务客户(即贷款人或债券投资人)的特定要求。
  评级信息的自由表达。为了能为投资者并最终为市场服务,评级机构必须能够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意味着评级机构要能够公开发表那些客户不希望发表的观点(不包含客户秘密),没有客户能对评级机构发表自己不希望得到的级别或调低级别感到高兴,但投资人却能从这些信息中受益。为做到这一点,评级机构要能够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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