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银行内部系统贷款账户管理混乱 “明明早就还清了贷款,个人征信系统中还显示有拖欠”,程先生将中国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和广东省分行告上法庭,指银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多扣收了他29663元个贷本息。昨日上午,此案在
疑银行内部系统贷款账户管理混乱
“明明早就还清了贷款,个人征信系统中还显示有拖欠”,程先生将中国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和广东省分行告上法庭,指银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多扣收了他29663元个贷本息。昨日上午,此案在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银行方面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并称是程先生自己对个人信用报告存在误解。
客户:款还清却有不良信用记录
在国有商业银行工作的程先生诉称,2003年12月18日,他在建行天河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额度有效期为3年,借款金额12万元,分36期偿还。
根据建行天河支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这笔贷款的放款时间是2004年1月18日,到期日是2007年1月18日,贷款账号是尾号为712的17位数(下称账号1),程先生已于2007年1月18日按期还清了款项。
程先生称,2007年5月至10月,他分别在兴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以及信用卡等业务时,上述银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他有拖欠贷款本息29355元的不良记录。程先生认为,这一不实信用记录导致他在商务经济活动中遭受了一定损失,并使他的名誉权受损。他要求法院判令建行更正不实信用记录,并赔偿他包括名誉权损害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共35280元。
银行:数据不虚假,只是没更新
建行方代理人则称,建行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和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程先生自己对个人信用报告有误解。他还指出,程先生没有任何名誉受损的证据。名誉权受损指的是社会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只有金融机构和程先生本人才能查询,查询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制,不致向社会散播。程先生主张有众多金融机构因为不良信用记录拒绝为其办理业务,但是没能提供该方面的证据。在程先生提出异议后,建行已经为其开具还贷证明,其他金融机构不可能因此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建行方面在庭上表示,在建行的努力之下,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程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应的时段和对应的数据进行了更新,他强调,这不是更正,而是更新,因为数据不存在错误。他认为,在更新之后,程先生要求更改信用记录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意义。
程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要求其他银行出具书面证据,证明为何不为他办理业务,但是多次遭到拒绝,在这方面,他作为弱势方,的确存在举证困难。但是建行更改信用记录的行为恰恰证明其存在过失,在今年1月份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他的贷款情况上有两个账号,而建行今年3月28日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将其中一个账号进行了删除,只保留了一个账号。建行代理人表示,被删除的是通贷账号,通贷账号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设立的,在程先生的记录中删除这一账号是“特殊处理”。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表示择日再开庭继续审理。
■争议
一笔贷款有4个账号?
在今年1月份查询的一份《个人信用报告》中,程先生有两个贷款账户,但实际上他只与建行发生过一笔个贷业务。程先生说,此后因为打官司的关系,他数次到建设获取个贷系统客户对账单,发现自己的一笔贷款居然有4个不同账号,除了账号1,还有尾号607的26位数账号(下称账号2),尾号171的16位数账号(下称账号3),尾号250的26位数账号(下称账号4)。
银行方面答辩称,4个账号其实是一笔贷款,之所以有4个账号,因为其中的账号2是通贷账号,这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的,只是一个额度,不发生实际交易,在开立这个通贷账号后,还要开立分账户。而账号3、4则是两次内部系统升级后形成的账号,1、3、4的内容可以互相衔接。就此,程先生表示,他获取的对账单显示,这3个账号的内容无法互相衔接,且有互相矛盾之处。作为资深的银行工作人员,他认为,系统升级后形成的账号不可能毫无规律性和关联性可言。他认为,任何具有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一笔个人贷款应该只有一个贷款账号,而不是有四个。否则银行方面就会出现贷款账户管理混乱,多收取客户贷款本息等问题。而关于通贷账户的说法,他同样存疑。审判长也当庭要求建行方面提供关于通贷账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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