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西部大开发网
2008-06-21 16:54: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工商、税务、物价、信访、人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卫生、统计、公安消防等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访情况等指标。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状况和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模、经营行为、创新能力、守法守规等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用地审批及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规划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规划审批、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建设市场监管等情况。
(四)营销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预(销)售审批、预(销)售行为监管、住宅交付使用等情况。
(五)其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法规执行、银行信用、表彰奖励、群众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分数低于70分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在拆迁期限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野蛮拆迁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在竣工交付使用前未按照《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社会评审,或者经社会评审不合格,擅自组织居民进户的;
(六)拖欠工程款,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七)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八)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总分一次性降为0分。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建立网络评价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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