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建立涵盖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记录,对建立诚信社会肯定是大有裨益的。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工作本身不规范,导致冒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无辜被列入“黑名单”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建立涵盖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记录,对建立诚信社会肯定是大有裨益的。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工作本身不规范,导致冒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无辜被列入“黑名单”;有的客户因为一时疏忽迟缴、或者少缴了金额很少的费用,也被视为缺乏诚信,显然有失公平。
虽然说,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公平公正是其起码的工作规范。既然涉及到客户个人的权益,就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让客户及时了解自己的信用情况。比如在准备将其“不良行为”列入征信系统时,也应及时通知客户知情,让蒙受不白之冤者,有一个据理力争和申诉公正的机会。如果不论三七二十一就将其纳入“黑名单”,一旦查明是征信机构的失误造成客户利益受损,受到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就目前中国的现实社会而言,人员流动性强,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有时拖欠信用卡还款,有时耽误电话费缴纳,可能是无意之举。而有人冒用自己的身份资料办理金融业务,当事人不可能知道。如果相关部门能制定相应法规,明确、具体地规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信用不良行为,并广泛告知广大群众,让他们自己去“掂量轻重”,注重维护自己的信用,不仅保证了个人信用档案的公正性,也减少了无谓的纠纷。
还有一个问题是,诚信系统作为一项社会公共资源,也应拓宽查询渠道,给公众了解自己的信用档案提供方便。一旦发现征信系统有误,及时进行申诉、纠正,以避免伤及无辜,让诚信者蒙受不白之冤。通过征信机构和社会自然人间的双向互动,真正使社会征信系统实现风险共担,彻底告别征信者自说自话的“单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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