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档案的作用是巨大的,而且会越来越大,如果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今后别说在申请贷款、上保险时会有麻烦,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求职。因此,公众的担心和要求,是非常正常的,出自这样一种保护自己的本能:假如是你搞错了,请让我有机会去推翻你的错误,别搞
信用档案的作用是巨大的,而且会越来越大,如果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今后别说在申请贷款、上保险时会有麻烦,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求职。因此,公众的担心和要求,是非常正常的,出自这样一种保护自己的本能:假如是你搞错了,请让我有机会去推翻你的错误,别搞得我到时候措手不及。
现在的情况是,“黑名单”几乎是在当事人不知不觉间建立起来的,具体到是否错误对待某个当事人,只能是事后发现、事后处理,这与公众的事先知情、事先告知的要求有着很大的距离——“黑名单”的建立者把“双方对质”放在事后,公众要求把“双方对质”移到事前。
我们知道,个人信用的风险只能来自个人原因,而不能来自其他原因。可如果少了“事前对质”,个人信用的风险就非常有可能来自个人原因之外。比如,新闻中的一个例子告诉我们,四川绵阳一市民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入了“黑名单”,在他几经周折抹掉“黑点”之时,已经过了几个月,在这期间,他申请几家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均没有获得办理。如果有“事前对质”,事情必不至于如此。
家长认为小孩撒谎,总得先问个明白,确认之后才批评他;顾客认为商贩短斤少两,总得先拿出证据,随后才谈得上维护权益;就连法院判案,在法庭上都必须经过辩论、质证等程序,岂能不经人家“事前对质”就自行认定了呢?“黑名单”的建立也是如此,公众可以同意你建立“黑名单”,但你要最大限度保障把某个人纳入“黑名单”之时不能出错。
“最大限度保障不出错”的办法,当然就是“事前对质”。“黑名单”的建立者可能会嫌这样太麻烦,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现在怕麻烦,以后就会出现更大的麻烦。现在,个人信用已经涉及银行业务、通信业务等,一些地方还涉及养路费缴纳等,今后更可能涉及水费、电费等,如果这里搞错几个,那里搞错几个,这样的“黑名单”就没有任何可信度、可操作性了,也就是白建了。与其如此,还不如追求高质量,确认一个纳入一个。而对于那些确实联系不上、无法“事前对质”的人,还是应该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未知的、毫无预期的、缺乏逻辑联系的风险不能全部转嫁出去,不能为了杜绝自己的风险而不顾他人的风险。不要忘了,如果有人凭借“无信用不良记录”骗取银行贷款的话,银行和那个人需要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风险大家都有。
搞明白“事前对质”的合理性、必要性之后,强势者如何才能尊重弱势者,弱势者怎么才能约束强势者,双方怎样才能抛开“势”而是用“理”来对待问题,是我们最需要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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