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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三个问题及对策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6-20 13:04:04

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报道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个人信用档案通过整理各家银行提交的客户资料而形成,并不通知本人。换言之,这个征信系统只从银行、电信部门等单位采集资料,而不会去核实这个人为何不按时缴费,银行等部门什么时

  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报道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个人信用档案通过整理各家银行提交的客户资料而形成,并不通知本人。换言之,这个征信系统只从银行、电信部门等单位采集资料,而不会去核实这个人为何不按时缴费,银行等部门什么时候把客户记录在案了,也不会提醒一下。

  看来这位银行工作人员所言不虚,有例为证:2007年10月,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四川省绵阳市市民李治江的信用卡被冻结了,他担心会影响个人信用档案。当年12月初,他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中心查到了一个“不良记录”,基本内容就是信用卡在11月16日被冻结过。于是,他又找到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倒是很爽快地承认了错误,并让他填写了一个信息异议报告,上报给了个人征信中心。直到今年3月,李治江的“黑点”才被抹掉。而在这期间,他申请了几家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均没有给办理。你看,明明是银行的操作失误,“不良记录”的烦恼却让李治江个人来“扛”,而且,一扛就是几个月,既误时又误事。想追问的是,这样的代价难道是李治江必须付出的吗?这家银行是不是该承担责任?“个人信用档案”为什么要像“羞答答的玫瑰”一样“静悄悄地开”?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如果征信中心光凭银行、电信部门的一面之词,说谁失信谁就失信。不作分析,不深入调查,靠什么来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有效?除了李治江之外,还有多少有误的信用档案有待矫正?

  我们说,加强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系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然而,如果重“量”而轻“质”,让众多企业和自然人感到“糊里又糊涂”,“说也说不清楚”,那么想说爱你也并不容易。面对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结合实际,窃以为,目前至少急需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个人信用档案直接影响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其合法权必须予以维护。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或称信用中心,下简称“征信中心”)应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尊重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把方案设计得完善一些,让他们方便获得告知且实际收到告知,同时也方便反馈信息,建立起良好的联系沟通渠道,让对方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明白放弃权利的后果。这样做,可以体现出征信中心的善意,以及将这种善意传达给企业和自然人的意识。从而,做到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不给个人信用档案留下隐患。

  二是征信中心除了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还在于如何解决争议?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难免会有人对信用记录有不同意见,有争议也很正常。问题在于,对企业和个人而言,争议面前,如果没有博弈平台参与博弈则是不公平的。针对博弈失衡的局面,迫切需要建立正常的平等的利益博弈机制,构建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当企业和自然人对“不良记录”不服时,征信中心一方面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形式,使“控”、“辩”方平等对抗,将事实越辩越明,问题越说越清。在此基础上,做出调解或者公正裁决,妥善解决争议。经验证明,只有让各方通过充分的意见博弈,给所有的当事人以话语权,来捍卫他们的权利,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才能有效提高质量和公信力,最终无限趋近于实体的正当性、程序的可行性与目标的实现性。

  三是征信中心自身如何接受监督?作为被授权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征信中心,如何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防止其由“裁决者”变成“独裁者”,同样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我以为,应建立一个常态的社会监督机制。对此,香港的经验可资借鉴。香港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独立于香港警务处的委员会,其成员主要为社会贤达,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他们的身份包括律师、医生、教师、商人等。警监会不直接处理市民投诉,市民投诉由警务处投诉警察科调查处理,但调查报告必须由警监会来进行最后的审核。警监会若不接纳报告,投诉警察科必须补充或重新调查,直到警监会接纳报告为止。除关注个案外,警监会还会统计分析市民投诉,对于警方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正是由于警监会这一独立机构的存在,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赢得了广大市民的信赖。

  我们不妨借鉴香港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一整套制度,成立一个由社会人士组成的专门机构——“个人信用监督会”,接受当事人的投诉,监督征信中心的运作。“个人信用监督会”作为独立机构,不受任何权力或利益的控制,处于超然中立状态,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作为“第三方”,可以填补征信中心与当事人误会和矛盾的中间地带;所带来的多元视角有助于征信中心拾遗补阙,纠正不足,一举多得,有效促进信用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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