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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西部大开发网 2008-06-20 11:1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进质量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严格自律,从源头抓质量和预防质量违法行为,形成诚信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秩序,增强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质检诚信体系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进质量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严格自律,从源头抓质量和预防质量违法行为,形成诚信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秩序,增强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质检诚信体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社会中介力量,体现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纲要》及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品质协)宗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B、C三等,AAA、AA、A、BBB、BB、B、CCC、CC、C九级,含义为AAA:非常好;AA:很好;A:好;BBB:较良;BB:尚良;B:一般;CCC:稍差;CC:较差;C:很差。等级评价分为初审评估和实审评定,初审评估依据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及历史信誉积累,通过定量、定性分析而定。实审评定在实审期内,根据企业在产品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履行质量约定的信用状况,由市场评价而定。
实审等级是企业质量信誉的正式等级,初审等级是企业质量信誉的预告等级。
    第三条 中品质协的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其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开展试点,积极推动质量信誉等级评估和咨询征信市场的形成,培育出一批质量信用评估、咨询和征信机构,并采取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机制。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参评、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动态的原则,对等级实 行动态管理,即自初评公告之日起届满一年进行实审评价调级,以后每隔两年实评调级一次,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列入质量信誉等级评价范围。但企业申请参评日前的两年内,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或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社会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但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五)有严重的质量违法记录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品质协负责研究、制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方法细则、标准、数学模型,建设信用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及软件,报经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后组织试点、示范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中品质协负责为全国质检系统提供有关质量信誉等级评价所需的办法、方法、动态评价信息平台及信用产品,积极开展与地方质检部门的技术、标准合作,推动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工作的进行。
    中品质协建立以21315.com为应用平台的中国质量信誉等级公告网,向公众提供各类动态评价征集和信用档案查询服务,建立质量信誉代码、等级标志、标识和等级证书等信用产品的数据库。
    第八条 中品质协根据业务需要发展一批评估代理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其中评估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针对企业提出的质量信誉等级申报书、信用数据及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的评估方法细则和标准进行评估审核,拟定等级,出具评估报告;咨询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参评企业提供申报咨询和协助,并承担企业信用征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中品质协会同或协助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质检部门对中品质协所属质量信誉等级评估、咨询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质量信誉等级评估、咨询代理机构均应具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会计师等资格人力资源,并应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
 
第三章 评价内容、指标和征信产品
 
    第十一条 质量信誉等级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质量水平;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三)质量信誉历史积累和增值;
   (四)履行质量法律、法规信用程度;
   (五)履行质量信用的顾客满意程度;
   (六)履行合同中质量约定的信用程度。
   以上每一款的评价分值,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600分。
   以上第(一)、(二)、(三)款的满分条件,每隔两年可根据国家认可的新技术、新管理手段和信誉激励措施的增加和转变,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等级的初审评价按照第十二条的第(一)、(二)、(三)、(四)款进行,实审评价按第十一条内的全部六款进行评分,计分包括平均分和总分,平均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AAA级;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95分以下的为AA级;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A级;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BBB级;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75分以下的为BB级;平均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B级;平均55分(含55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CC级;平均50分(含50分)以上,55分以下的为CC级;平均40分(含40分)以上,50分以下的为C级;平均分低于40分的,不具有等级资格。初审总分和实审总分以上述分值乘以上述评价内容项目数量得出。
实审评定时,部分中间配套产品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五款的,不计第五款的分值。
   第十三条 质量信用顾客满意程度、履行合同中质量约定信用程度,均运用信息技术进行采集和记录,通过为每家企业的产品赋予产品质量信誉代码、等级标志和标识,使顾客通过信息媒介反馈信用评价,建立信誉评价档案,由系统根据数学模型分析换算分值。
   第十四条 质量信誉代码采用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其中产品或服务部分可以兼容全国统一的产品与服务代码。
   第十五条 质量信誉标志采用外形为“Q”代表质量,内为展翅的鸽子图型,代表信用及人与自然和平共处的环境质量,中间赋予等级的字符,标志的所有权为中品质协。
   第十六条 质量信誉等级标识是采集用户评价的重要途径之一,标识采用两种方法在产品包装上印注或贴用,一种为印注质量信誉代码,供消费者通过信息载体输入代码进行评价;另一种为加有身份码和密码的标签,身份码是惟一指向单个产品的号码,每一个产品出厂就有一组身份码,供查询信用和购前查询真伪,密码供消费者使用过程中一次性进行输入系统发表评价后作废。
   第十七条 质量信用档案是采集企业客户评价的重要保障,企业的客户针对企业履行合同中质量约定信用发表评价时,可以通过填写专用评价表,寄、电子邮件、网站输入或通过服务窗口进行递交,也可以企业通过专用软件代为填报。
    质量信誉等级咨询机构是质量信用档案中社会评价信用材料的重要保障渠道之一,咨询机构受企业委托进行收集和征集,开展有偿服务,征集后递交给中品质协的21315.com,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参加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评价申请书》(另文制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自评报告》(另文制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质量信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质量信誉等级初审评价的企业,应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明确申报等级,根据属地原则,向中品质协或中品质协合作的机构提出申请,由中品质协汇总后统一送达评估机构,如经评估审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状况的,企业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评价申请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自评报告》,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拟定该企业的质量信誉初审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对评估机构拟定的企业质量信誉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征询意见,在30日内调查、反馈有无下列情形:
    (一) 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 有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普遍质量投诉的;
    (三) 社会对质量信誉注册等级有异议的;
    (四)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自评报告》失实的。
经调查反馈核实,确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经调查反馈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予以认定其初审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所对认定的质量信誉初审等级,向企业颁发初审等级证书;同时颁发给产品质量信誉代码、质量信誉等级标志、质量信誉等级标识,纳入质量信誉动态评价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企业获得初审等级证书后,在有效期可以宣传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三条 自颁发给等级初审证书之日起的一周年,为实质性审查期,在初审有效期届满前30天,企业应提出质量信誉等级的实审申请,由企业向中品质协提出申请,提交《实质性审核申请书》,由中品质协汇总后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以下内容,在30天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拟定实审等级:
    (一)《产品质量信用顾客满意度报告》
    (二)《履行合同中质量约定信用报告》
    (三)《质量信誉增值报告》
    (四)《履行质量法律、法规信用报告》
根据上述报告按标准评估实审等级,以实审等级修正初审等级;
    第二十四条 实审等级报由国家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来认定。
    第二十五条 等级初审证书周年届满,未参加实质性审查的,视为失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予以公布,企业不得再使用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实审通过后颁发给《质量信誉等级注册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届满后根据两年内的质量信誉动态评价结果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核,根据实审结果进行调级,换发证书;实质性审核满二次,包括初审期共满五年后,企业须重新申报质量信誉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品质协建议政府部门对质量信誉初审等级和实审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给予国家免检产品、出口免检产品、中国名牌及省级名牌产品评定的申报便利。质量信誉初审等级和实审等级为C级以下无级(含C级)的,建议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予以处罚或淘汰。
    第二十八条 评估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保全评估的依据、证据和原始证明材料,建立健全评估数据库及管理措施,五年内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否则评估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估代理机构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企业和质量信誉评价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透露企业申报材料、数据、证据。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质量信誉等级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布,严重的取消其等级申报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实审期间,动态评价的客观、真实、有效和科学,企业应遵守下述规定,违反的取消其等级实质审查资格:
    1. 在产品包装、广告、说明上应以显著位置标注质量信誉代码、等级标志和标识,以其相关的使用与反馈方法说明;
    2. 不得发生恶意评价、利用系统平台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3. 不得发生为了取得好的评价结果而组织人员冒充顾客或客户、以少数人冒充众多人的虚假评价;
    4.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恶意攻击、修改系统数据;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质量信誉等级初审或实审注册证书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品质协将通过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其冒用活动,给予信用严重不良记录、降级,并予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质量信誉等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质量信誉等级而假冒、虚称等级的企业,一经查实公布其名单,三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的申报,情节构成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估、咨询机构在开展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评估和咨询中,不得收取贿赂、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估、咨询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估的,取消评估机构评估资格,不采纳该评估机构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 获得质量信誉初审和实审等级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均应使用质量信誉初审等级标志和实审等级标志、质量信誉代码、标识,可用于宣传和广告。
    第三十七条 未经中品质协同意或委托,假借中品质协名义从事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名义,开展乱评价、乱收费活动的营利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中品质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品质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附件《质量信誉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质量信誉等级评价标准》、《质量信誉等级评估、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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