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报道(特别关注):保险公司按照更换受损零部件的方案定损,可被保险人在修车时仅进行了简单维修,还要按照更换配件的价格要求保险金,结果遭到了保险公司的部分拒赔。近日,东城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
北京电视台报道(特别关注):保险公司按照更换受损零部件的方案定损,可被保险人在修车时仅进行了简单维修,还要按照更换配件的价格要求保险金,结果遭到了保险公司的部分拒赔。近日,东城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的这样一起拒赔决定。
李小姐诉称,自己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租赁的一辆菲亚特乌诺牌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06年3月14日,李小姐驾驶该车在马路上行驶,为躲避其它车辆,她的车与路边的大树相撞,车严重受损。事后,保险公司对乌诺车进行了定损,确定修理费金额为15000余元。其后,李小姐将乌诺车送往某汽车维修站修理,但当保险理赔时,却遭到部分拒赔。李小姐不服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原来的定损价理赔,庭上,保险公司道出了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李小姐的乌诺车发生事故后,定损原是按照将损坏的零部件全部更换的价格作出的,但修理后的车经鉴定部门检查,好几样零部件并没有更换,只是在原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维修,这样算来,价格就到不了当初定损的15000余元,实际维修费用应为9500余元。对此,李小姐一直以为,当初定损是多少,最终就能赔多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小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核定修理费用的前提下,自己单方变更修理项目,虽然有15000元修理费用的发票,但通过有关部门鉴定,修理费用明显过高,因此超出的修理费用不予以支持。
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每一位车主,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估算损失价格,所以经常发生定损价与修车价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因为保险公司未发现车辆损失,或者因为市场原因,修车价略高于定损价,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如果改变了修理项目,或者修理价格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对此拒赔是应该获得法院支持的。所以,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车主不仅不能获得超额赔偿,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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