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建议;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建议;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监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负责查处经销掺假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五、负责各类市场的登记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与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经纪人、经纪机构。
六、依法实施经济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案件,组织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负责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和拍卖行为。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注册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工作。
八、负责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协会及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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