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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制度的国际经验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6-03 11:12:41

个人信用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产品日益创新的今天,个人信用依然是银行赚取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发达国家从事个人信用业务历史悠久,从管理模式、法律环境到具体操作都积累了不少经验。    1、成熟的制度体系。

     个人信用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产品日益创新的今天,个人信用依然是银行赚取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发达国家从事个人信用业务历史悠久,从管理模式、法律环境到具体操作都积累了不少经验。 
  
    1、成熟的制度体系。 
    
    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制度见陈波:"西方个人信用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投资研究》1999年第5期。个人资信档案登记。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它由两部分组成,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并在获得资信资料后应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个人资信评估。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作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消费信贷评估有两种方法,即判断分析法和信贷统计计评方法;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的构件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行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各大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制订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其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信用卡的防伪和冒用方面尤其突出;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具体措施是,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 
    
    2、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 
    
    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登记的内容评分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该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二是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目前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账款追收等等。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日本,国内能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有3家,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quot;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供会员银行共享。这是在严格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向会员提供客户资信的,而且只限于会员作审批个人信用方面的参考,若用于其他目的则一律不予提供。 
    
    3、众多的业务机构参与者。 
    
    在美国,个人信用主要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及其他机构来提供。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个人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截至1998年底,商业银行共持有39%的总消费信用贷款、35%的汽车贷款、38%的循环信用贷款及48%的其他个人信用,大约60%的房屋净值信用余额;到1998年底,财务公司持有的价值约1685亿美元的消费贷款,市场份额占145%,在名次上仅次于商业银行;1980年后,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蓄机构迅速成为个人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1987年的顶峰9、8%,但到1998年又跌落至4%。此外,美国的信用社、部分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在日本,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很多,除银行以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贷款或贷款中介业务的各类公司,主要有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等,其中专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在此间迅猛发展,越来越引人瞩目。据官方统计,1997年末,通过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信用余额达6兆5179亿日元,为10年前的3倍。 
   
    4、种类多样的业务品种。 
    
    英国银行从事个人信用业务多年,业务品种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个人信用形式主要有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和支付卡和透支等种类,这样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美国,个人信用包括:① 消费分期贷款;② 一次付清性贷款;③ 信用卡;④ 个人抵押的信用额度;⑤ 用于购买汽车、游艇、飞机、娱乐器材的贷款;⑥ 用于暑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⑦ 用于其他服务和消费耐用品的贷款;⑧ 二次房屋抵押、住房证券贷款;⑨ 学生贷款。香港个人信用主要有住宅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私人信贷,包括教育贷款、税务贷款等。日本的个人信用业务中,占比例最大的是住房贷款,约占个人信用业务的90%,另外还有信用卡和浮动利率贷款。 
    
    5、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
    
    从国外情况看,个人信用管理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如英国订立了个人信用业务的法律准则,《1974年个人信用法》规定了英国个人信用业务在牌照、广告和推销、订立合法协议方面的法律准则。牌照。所有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的从业执照,约束了提供信用、贷款、商品出租信贷及其辅助业务等极其广泛的贷款业务;广告和推销。银行禁止推销下列两种业务:金融超过25万英镑的借贷和某些经纪人协定、债务调整及债务咨询;订立合法个人信用协议。内容是指个人为借债人、信贷额不超过2、5万英镑的信贷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信贷额、信贷额度、利息率和偿还条款,如果上述任何一项未写入协议,则协议不是完全可执行协议。美国也相继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令》,70年代颁布的《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正贷款对账法》、《破产法》,1980年出台的《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这些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定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个人信用产品,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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