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出资被现行法律否定的同时,也有许多人一直在为信用出资的正当性摇旗呐喊,在《公司法》修改的过程中,这种呼声变得更加强烈。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信用出资在具有消极方面的同时,也有它本身应该被肯定的理由: 对资本信用的反
在信用出资被现行法律否定的同时,也有许多人一直在为信用出资的正当性摇旗呐喊,在《公司法》修改的过程中,这种呼声变得更加强烈。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信用出资在具有消极方面的同时,也有它本身应该被肯定的理由:
对资本信用的反思。从本质上讲资本只是章程中规定的数字,这个数额注入公司之后已不再是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实际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公司的资本,资本只是“资产负债表右平衡下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的一个人为创设的数字,它不是资产、资金或财产,它所记载的只能是历史性信息。”“在公司存续一段时期后,公司资本实际上已成为纯粹的计算上之数额”。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资产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它可能远高于或低于注册资本,因此依靠公司资本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极不可靠的,也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人提出用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似乎更为合理。在此,笔者不想对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利弊做出判断,只想说明资本信用的神话是有缺陷的,因此,基于资本信用对出资形式的严格限制也不是不能否定的,允许信用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应该也是可以考虑的。
信用在公司经营中的积极意义。有人说信用是社会的粘合剂,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因为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③在商业交往中,信用的作用就更加举足轻重了,它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交易机会,意味着更多的竞争优势,意味着更多可能的成功。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一个丧失商业信誉的公司在社会中的存活是非常困难的,信用是一个公司生存的灵魂和核心。举例来说,对于一个以咨询或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来说,一个知名专家的加盟可能比资金的注入重要一万倍。因此,信用对公司来说是有很高的价值的,以信用作为一种出资形式是能够为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接受的。
现实当中存在着信用为公司所利用、信用作为投资的这样一种需求。事实上合伙企业中是允许信用出资的,在那里,可能是某一个人作为合伙人,可能就会给企业带来无形的商誉,这个企业在市场中可能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这个人来加入这个合伙,他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出物,他只要出个名,交易者或第三人只要知道这个企业有谁做他的合伙人,也许就愿意和他进行交易,这时对这个人的名誉就是一种典型的信用的利用,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对这种信用的利用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合伙人和无限公司的股东要承担无限责任,他即使不出资也会当然地对企业的信用产生一种支撑和影响。因为他是以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作为公司债务的担保的。谁作为合伙人、谁作为无限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本身的能力产生直接的影响。事实上,对于其他的企业,包括公司企业,对股东信用的利用也是完全可能并经常存在的。例如,我国特有的挂靠企业的问题,事实上存在着很多被挂靠企业的信用被挂靠企业利用的情况,在处理这种纠纷的时候,如果不能认可信用出资的事实,很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因此,即使在法律没有认可信用出资的前提下,信用作为一种出资在事实上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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