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征信机构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6-02 10:27:13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殖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性服务行业。 一、欧洲征信机构简介 这里,我们简单的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殖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性服务行业。
一、欧洲征信机构简介
这里,我们简单的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德国和意大利进行介绍。
三国均未对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设定特殊的准人限制,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该行业。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则既有国有的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有的征信机构。行业的自由准人和客观存在的进人壁垒是该行业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的根本原因。目前,英国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征信市场基本被两家机构所垄断,德国的SCHUFA公司也占据了该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其优势主要在于竞争会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的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殖产品。
对于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
遵循互利原则是英、德、意三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共同经验,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二、对征信机构建立我国的启示
1、 建立市场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形成有效竞争的征信市场竞争格局。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公共征信机构,但国际经验表明,由私人部门拥有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征信机构往往更具活力,在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和拓展新的业务方面也更有优势。尽管征信机构建立初期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但由于征信行业的长期盈利前景较好并且很稳定,私人部门愿意、也有能力建立征信机构,而且私人部门拥有征信机构并未对信用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信息保护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选择市场化运营的方式。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征信市场都已被少数征信机构所垄断,有的国家甚至只有一家征信机构,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果只允许建立一定征信机构,虽然有助于解决在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信息采集等方面的障碍,但其对征信市场的长期发展却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比如由于缺乏竞争,信用报告的质量会相对较差,信用报告的价格则可能偏高等。因此,我国不宜只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而应在征信行业发展之初就鼓励征信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为此,就需要为征信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关键是要保证不同的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方面的平等性。
2、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
很多国家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都经历过信息采集方面的难题,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而我们可以像英国一样,成立一个由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组成的理事会,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范围。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想获得所有信息提供者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但可率先和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合作,通过征信市场规模的较快扩张以吸引更多的信息提供者加入。
3、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要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限定。
通过对英、德、意三国的比较,如果允许信用局采集正面信息的话,这样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消费者因过度负债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会推动征信市场的发展。在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面信息后,必须对平面信息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可以采取互利和同样共享的原则,即只有提供正面信息的机构才能从征信机构获取正面信息,并且只能获得与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类型相同的信息。这样规定可确保正面信息在合适的范围内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4、在法律和程序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根据国际经验,从法律上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征信机构运营的基础。我国的征信行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核心是要明确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方式、范围等;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征信机构应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比如可先自行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在采集一些敏感信息时。
目前,我国的信用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而国外的征信体系,征信机构都已经发展地较为成熟和健全。我们只有在充分认识国外的信用机构建设模式,并结合我国自己的情况,才能建立出适合的高效的信用机构。通过借鉴英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在指导建设信用机构的时候,应该以商场建设为主,并允许正面的数据采集,从法律和程序等客观条件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只有这样,我们在充分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才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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