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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用(5)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7 09:55:36

政府信用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我国各级政府而言,信用问题在传统权力观念支配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古人云: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因此,政府信用的完善相当必要,取信于民才是构建高效政府的保障,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第一,依法

     政府信用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我国各级政府而言,信用问题在传统权力观念支配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古人云: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因此,政府信用的完善相当必要,取信于民才是构建高效政府的保障,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第一,依法行政机制。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树立政府信用的重要体现。政府信用依赖于依法行政。当前,出现的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官员的法律意识欠缺,没有牢固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行政权制约体系的欠缺。因此,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至关重要。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要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开始。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仅要严格执行行政实体法,还应严格执行行政程序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使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只有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才能树立“执政在民”的服务形象,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政府的信用,进而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人大对政府政治责任的监控应通过法律形式认定和保障,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政府及其官员产生约束力。政府公共责任必须建立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础上。

     第二,权力运作机制。政府对公共权力的运作状况,不仅关系到政府的信誉,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健全政府权力运作机制,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势在必行。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洁是政府信用的重要体现,关系到政府的道德形象。这就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克服官僚主义,廉洁奉公;政府要精简、廉洁、高效,树立政府良好的诚信形象。

    第三,政府承诺机制。政府对社会作出承诺是政府为社会办实事、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政府对社会作出的每一项承诺,事先都应当充分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兼顾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不能一味追求政绩,不顾社会需求。政府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兑现,取信于民,不能轻诺寡信。同样,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向社会作出的禁令,事先也应当举行听证会,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论证实施禁令的可行性,是否具备实施禁令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公正公开机制。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关系到企业、法人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影响到商业和社会信用的建立。政府应当尽量不直接介入民间的交易,而是为社会制定最基本的制度、规则,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立社会秩序。政府的公正是建立社会信用原则的最重要的保证。政府的公正要求实行政务公开。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做到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建立相应的听证、信息查询和咨询、公开信息发布等政策公开制度,特别是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决策,其决策过程、办事程序和制度都要公开,使群众有权利无偿查询政府政策,使经济活动参与者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政府责任机制。政府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道德责任。政府及其公务员要具备公德和职业道德,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楷模。政府官员应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自我反省或悔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道义谴责。二是政治责任。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强化事实上的行政权委托者即各级人大的政治监督和管理。三是行政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责任监控制度,使违法乱纪者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被开除公职。四是诉讼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事实的时候,政府应当像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切实采取行政职能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督察,落实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维护政府信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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