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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用(4)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7 09:54:27

我国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是讲信用的政府,深得人心,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但是,在我国有极少数的地方政府有个别时候也存在一些信用缺失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个别地方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政策多变而且政出多

     我国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是讲信用的政府,深得人心,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但是,在我国有极少数的地方政府有个别时候也存在一些信用缺失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个别地方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政策多变而且政出多门,政府政策缺乏科学性和稳定性。政府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首要环节,决策过程的不民主和不科学将导致政策的不切实际、文件冲突和朝令夕改,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上的不自信。同时,这种缺乏信用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后果就是人们对政府信心的下降。

    第二,有个别地方政府,行政执行中的多头、多层执行与执行不力,使人们对政府行政过程及其行为能力感到不可靠。由于政府行政执行过程中的相互扯皮、互相推诿、违法、违规操作造成政策执行不力,使群众对政策执行产生怀疑,对政府行政行为和行为能力产生质疑甚至失去信心。

    第三,有个别地方政府,行政监督不力,使人们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以及其自身的监督感到不保险。行政监督是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督。行政监督的不到位,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纵容,就是对政府信用监督的放弃。

    当前,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公共行政权力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定,使政府行政行为出现越权、错位现象。政府的职能或者说政府公共权力的界定是政府改革的首要问题,只有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律和国民的制约,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里才能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公共权力才能不被滥用;只有具备这样的契约精神,政府才有了守信的可能。

    第二,政府行政过程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使行政行为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政府公共权力一经法律界定,就必须建立一套严明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管理体制的僵化,管理方式的落后,导致政府行政过程的随意性很大,对“自己人”是一套办事规则,对“外人”又是一套办事规则,失去了信用。这样,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就根本无法运转。

    第三,行政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使行政行为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原则和市场行为侵入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是造成行政道德缺失的根本原因。“逐利原则”破坏了公共行政权力的性质,使部分公务人员和行政主体热衷于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益。其次,“交易原则”改变了公共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特殊的交易必然把公共行政权力变成一种特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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