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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用(2)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7 09:52:03

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信用的核心就是公共责任。代理理论认为,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称。公共责任履行的充分程度也就成为政府信用的实质性标准。与市场信用只损及消费者权益、产生经济影响的失信后果相比,政府失信将在社会整体层面上产生政治影响:

     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信用的核心就是公共责任。代理理论认为,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称。公共责任履行的充分程度也就成为政府信用的实质性标准。与市场信用只损及消费者权益、产生经济影响的失信后果相比,政府失信将在社会整体层面上产生政治影响:
     其一,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责任。洛克、霍布斯曾指出,信用和信任是政府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基础。政府作为全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定位,决定了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同时,政府信用也构成政治合法性之根基。

    其二,政府代理公共权力的信用度关系到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程度。政府失信于民,从表面上看是政府威望的丧失,但从本质上看是对公共责任的一种猥亵和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侵损。

    政府信用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政府信用是一种代理者信用。与市场信用相比,政府信用是一种非利润刺激信用,故存在信用动力不足。第二,政府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用方和信任方权力非对等基础上的特殊信用。当信用方即政府一旦发生失信行为,信任方即公众由于其权力支配上的明显劣势而显得孤立无助。与此相应,化解政府信用危机的关键,一是优化信用动力机制。“代理者信用”意味着代理行为与代理后果的分离,只要可以不承担最终责任,践约守信的内在动力也就消失了。因而,如何建立有效的动力激发机制,以防政府信用缺失如敷衍塞责、表里不一等弊端,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二是完善约束机制,以克服政府信用关系中权力非对称可能引致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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