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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用(1)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7 09:50:34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增长、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政府信用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那么,政府信用是什么?近年来理论界进行了有益探讨,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政府信用的内涵。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信用是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增长、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政府信用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那么,政府信用是什么?近年来理论界进行了有益探讨,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政府信用的内涵。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政府信用最为基础的部分就是制度信用。制度的稳定性和政策的可预期性是广义社会信用的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履行程度,表明政府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实际“践约”状态。按照契约理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行政权的运行而达成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公众是行政权委托人,政府是行政权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基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即社会公众自信其利益期待可以通过政府对行政权的代理得到实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变更以政府代理行政权的实际表现即行政信用为条件。如果政府的代理行为有失信表现,将不同程度地威胁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续。可见,行政权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中心。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信用就是政府在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中与社会公众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政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因素及其履约能力在客观上能为社会公众所信任的程度。按照现代契约理论,社会公众与政府间的关系是基于行政权的运行而达成的政治委托即代理关系。社会公众是行政委托人,政府是行政代理人。在这—法律关系中,委托是基于彼此的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方面,社会公众之所以与政府建立该代理关系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即社会公众自信其利益期待可以通过政府对行政权的代理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政府的代理行为是基于委托产生而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实际履行,该代理行为的实际履行程度是双方代理关系是否存续的关键,而在该法律关系中行政权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信用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信用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对政府信用概括得比较全面,包含了其他三种观点的基本内容,即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是社会组织、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组织与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政府信用最为基础的部分是制度信用。制度的稳定性和政策的可预期性是广义社会信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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