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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法律与信用

来源:解放日报 2008-05-24 14:41:19

——梁治平研究员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 “信用”是这几年的一个热门话题。到底什么是“信用”?其中最核心的东西是什么?它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法律、道德等的关系如何?和

——梁治平研究员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

     “信用”是这几年的一个热门话题。到底什么是“信用”?其中最核心的东西是什么?它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法律、道德等的关系如何?和我们法律界同仁推崇的法治有什么关系?我想今天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来讨论这些问题。

  从汉语构词上看,“信用”这个词的核心是“信”,“信”的精义则是:真实、确定、可靠、诚实不欺。因为真实可靠,没有欺骗,不含虚假,所以可以被指望、期待和倚靠。所有涉及“信”的概念,从个人的信仰和行为,一直到商业、法律和政治的制度,都有这样的含义。而“信用”的概念,一方面是一种个人道德,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一种政治和伦理原则,这中间则横贯了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和实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涉及到人类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

  表现于制度的信用

  有些人批评中国社会没有“信用”,更有人认为我们的文化就缺这一块,其原因则是中国人没有宗教,不信上帝。我觉得这种论断是过于轻率了。

  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信”在制度层面上的表现形式。这种制度层面可能涉及到伦理的层面、法律的层面、政治的层面,是研究法律的人应该关注的问题。

  2001年的时候,我在波士顿的美国联邦法院观摩过一个案件:Lubetzky先生诉美利坚合众国。这位Lubetzky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合伙人兼财务主管。按照美国联邦法律,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由企业的财务部门代扣,代扣后的钱先放在这个公司的财务部门,然后上缴联邦税务部门。应该说,代扣之后的钱既不是个人的也不是企业的,它已经属于联邦政府。这个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信关系。结果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一笔代扣的款子没有被按期移交到联邦税务部门,麻烦就来了。

  我在这里提到“信”(trust)制度,这是普通法上一个古老的制度。在十四世纪的时候,英国出现了大量有关信托的案件。这类案件大多源于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因故———比如要离家一段时间———把一块土地或一笔财产“信”给另一个人,但是受人没有按照信人的要求和自己当时的承诺做事,结果就产生了纠纷,而这种纠纷,按照当时英国的普通法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因为在形式上,受人的行为可以完全合乎普通法的规定,他所违反的只是对信人的承诺,而这种承诺并没有普通法上的效力。这样就出现了法律与信义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最后怎么解决呢?大家都知道,身为教士的所谓大法官(Chancellor),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大法官既是掌玺大臣,又是“国王良心的忏悔师”。他抛开普通法,诉诸良心,要求当事人履行诺言,慢慢就发展出一套我们称之为衡平法的制度。我刚才讲的发生在今天的活生生的案例,实际上就是渊源于此。

  衡平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实例,表明“诚实”、“信用”这种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原则如何发展成为我们所说的法律制度。这不是唯一的例子。在欧陆法律传统的国家里,我们熟知的例子有民法中有关“诚实信用”的著名条款,还有非常古老但是同样重要的概念或者原则,比如“善意”的观念。这些都是把“诚信”、“信用”等观念制度化的表现。

  当然,我们更熟悉的是个人生活中的信用。我们常讲,某人可信,某人无信,有些人不可以借钱给他。不过在现代社会里,个人信用也已经制度化了。比如今天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了。开始的时候,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可能很低,比如只有五百块,过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你信用很好,信用额度就会被提高。相反,过度透支的行为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个人信用也表现在其他方面。在发达国家,一个人在日常生活里的“表现”,比如交电话费、交水电费、买保险等等,都被作为信用记录保存下来,这些记录直接影响到他人比如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对你信用的评估,从而影响到你的“能力”和活动空间。所以,一个人可以利用这种制度,有意识地去积累自己的“信用”。

  在政治伦理方面,“信用”的问题可能更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涉及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所谓公信力就是对政府信用度的要求。比如,人们要求政府行为有章可循,而不是任意而为;要求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程序是透明的,就好像人们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披露程序让公众了解它的实际业绩一样。同样,人们要求政府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任,具有所谓可问责性。如果一个政府不这样做,人们给它打分就会很低,严重的情况下,它可能因此而失去了道德上的正当性。我们生活中涉及政府信用方面的例子很多,它们大多与政府政策的稳定性有关,比如农村的土地承包,城乡的土地征收,还有对私有财产的各种政策。

  有些人批评中国社会没有“信用”,更有人认为我们的文化就缺这一块,其原因则是中国人没有宗教,不信上帝。我觉得这种论断是过于轻率了。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欺诈、“不信”和背信的现象,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里,它们的表现可能不同,程度可能也不一样,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信”与“失信”的各种原因和机制。

  我举几个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的例子,来说明作为一种价值、一种制度实践,我们今天讨论的“信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是有很深的根基和表现的。比如传统的“五常”包含五个德目:仁、义、礼、智、信。虽然“信”排在最后,但也非常重要,而且它和“义”这样的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关于这个基本的价值也有很多实践、事例和制度。比如,在商业方面,有“童叟无欺”这样的美德。传统的“老字号”和行会制度也具有保障信用的功能。法律方面的例子也不少。从《唐律疏义》到《大清律例》,有不少关于市场、财物关系、制造、交易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的原则都和我们今天讲的信用有很密切的联系。比如,唐律里有一条叫做“费用受寄财物”,别人财物寄放在你这里,你把它用掉了,要“以盗论”,就是按照盗窃来论处,处罚是很严重的。这不符合我们现代人对法律的分类和理解,但是,它体现的原则与我们讨论的“信用”有关。法律上还有一条叫“器用布绢不如法”,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所谓“行滥短狭”,“行”是指不牢固,“滥”指不真,“短狭”是指不足,分量不足,尺寸不足。有这种情况去卖,就要受到严重的处罚。我们今天看到一个器物,比如一个杯,一个盘,底部可能刻有工匠的名字,这叫做“款”。“款”是什么意思?“款”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信用保证。《唐律疏义》里有这样的话:“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用了“诚”这个字。后面又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如果事情没做好,有“行滥短狭”一类事,是要追究责任的。

  除了以上涉及的方面,“信”的观念也体现在国家统治这个重大政治领域当中。

  过去讲的“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就是讲“信”作为一个政治正当性的原则是如何重要。反过来讲,失信于民,失信于天下,或者失民心,这意味着其正当性基础就崩溃了,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从先秦的时候就有各种各样的盟、约,统治者是不是遵守所订立的盟、约,这个问题关乎一个统治者的信誉,不仅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且会影响到一国之内统治的合法性。这方面故事很多。

  道德与制度相互作用

  要求一个社会的成员不计利害,彼此以诚相待,这实在是很困难的。难就难在有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要有制度。

  那么从这些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现象当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我想做几点观察性的结论。

  第一,信或者信用,作为一个德目、一种价值,不但具有地方性,像我们提到的英国衡平法的制度化过程,罗马法上的善意和诚信概念的发展,还有中国古代的盟、誓,都具有地方性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它们同时还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文化里面,只要有人类生活的地方,有人与人关系存在的地方,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信和信用都是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既超越了传统和现代这样一种分际,也超越了地方性和普遍性的界分。

  第二,“信用”既是超越了功利计算的个人道德,又是超越了个人道德实践的社会制度。我们过去(现在也常常)习惯于把国家治理中的一些问题,如腐败、政务不透明、失职和渎职等,归结为个人的道德品质,结果忽略了制度性的信,也忽略了个人道德实践和制度实践之间的关系。“信”超越个人的道德实践而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我想,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我们要考虑,一种个人的道德实践怎么样和一种社会制度之间发生联系?发生了什么样的联系?我们怎么来界定这种联系?法律和法律人可以在这里做什么样的事情?这里有两个同样真实的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道德系于制度”。

  要求一个社会的成员不计利害,彼此以诚相待,这实在是很困难的。难就难在有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比如,你希望并且努力做一个诚实的人,坚持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说假话,凡事讲良知,对别人负责任。但是你发现你周围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不诚实,说假话,投机取巧,他们正是利用你的善良和诚实得到好处。更糟糕的是,他们的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你因为有美德反而被看成是傻子。在这样的社会里,你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自己的道德标准吗?我相信即使在一个不诚实的社会里,还是会有一部分人愿意并且能够做一个诚实的人。这是可能的,但这些人如果不是圣人,也是一些意志坚强而且有很高修为的人。从社会秩序建构的角度看,如果很多人都说谎,并且从中得到好处而不受惩罚,那么一个正面的不说谎的道德是很难建立起来的。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要有制度,要让说谎者和各式各样的机会主义者为他们的不道德甚至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同时让诚实有德的人得到“好处”。这样一来,人们哪怕是出于计算的考虑也要说真话,也要做一个诚实的、道德的人。慢慢地,经过一个社会化过程,最初是出于功利计算的行为可能变成一种习惯,最后内化为一种信念。换句话说,只有从制度上去满足信用的条件,信用社会才能够形成和得到维持。这就是道德系于制度的意思。

  第二个命题正好相反,它说的是“制度系于道德”。这个命题也能够成立。

  我们说制度很重要,但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离不开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因此,个人内心里对制度的理解和判断也是非常重要的。大家都知道的著名法学家H.L.A.哈特就讲“法律的内在视角”。什么是“法律的内在视角”?从解释的角度看,我们服从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要求我们服从,或者是因为我们经过计算认为服从法律对自己比较有利。而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服从法律是对的,我们应当服从法律。所以从法律的内在视角出发,我不仅自己服从法律,或者在描述的意义上判断别人有没有服从法律,而且会批评违法的行为,因为我们认为违法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大家熟悉的另外一个例子是伯尔曼(HaroldJ.Berman)的讲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这也是一种内在的观点。孔子当年也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包含了对某种内在视角的强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一种法律没有正当性,没有被人们内化和接受,那么人们对这个法律的服从就是被动的。这个法律营造出来的局面就很脆弱,随时可能崩塌。说到底,法律的实现是一个合作的过程。没有合作,任何法律都很难实施。

  但是我们这样说有一个前提:为什么法律可以被人们从内在的视角来观察?为什么法律可能被人们所信仰?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简单地说,“法律应该可以被信赖”对法律本身提出很多要求。法律怎么才能够被人们信赖?有人回答说:“法治”。

  什么是法治?很多人接受美国法学家富勒(LonFuller)的说法:法律具有一般性和公开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所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符合这些条件,法律的“信用”就大大提高了。

  法律信用也是政府的信用。实行法治能够提高和保证政府的信用。在建设信用的过程中,提高公信力特别重要。因为国家要提供公共物品,帮助实现契约,保护产权,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非常广泛,国家的政策会影响许多人甚至未来几代人的利益。如果法律无信,政府无信,结果就可能是灾难性的。

  如何建立信用社会

  要建立一个值得和可以信任的国家,要重建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信用,需要在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同时用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社会信任的制度条件。
 
    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在道德和制度上重建或者建立信用?怎么才可能建立一个新的、有内在活力的文明,一个有凝聚力、号召力和公信力的国家?

  经常听人讲“打造信用”。谁来“打造”?潜台词是政府、国家。坦白讲,我对打造“信用社会”的可能性深表怀疑。我尤其不相信国家可以打造出所谓信用社会。这里有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想和大家来讨论。

  第一个问题就是,道德生长的条件是什么?道德究竟是靠自上而下的教育养成的,还是社会自下而上生成的?我们大概都习惯了前一种方式,因为我们差不多从小就被教导着灌输着各种各样的思想观念。过去的历次运动也都是如此,比如有思想改造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就是现在的各种公约、守则,也大都是自上而下制定的。其实,有两种社会组织和制度对于道德的养成和延续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家庭和宗教,这里我讲的是广义的家庭和宗教,包括传统的家户组织和民间宗教。其实,我们看看过去这一百年来家庭和宗教在中国的命运,就可以部分地解释我们社会中的道德状况何以如此,也可以知道造成道德危机的某些重要原因了。

  第二个问题是,制度形成的路径是什么?我们过去谈到制度,马上想到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东西,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很少想到制度可以有其他形式,制度可以是从国家以外的其他地方生长出来。法律当然是重要的制度形式。国家在制度形成的过程里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些都没有问题。问题是我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为这些是唯一的制度,只要谈到制度就想到国家,想到自上而下的制度形成过程。在国家之外,市场和社会也是制度产生的重要场所。从制度演进的方面看,这些地方甚至是制度发展更重要的渊源。信用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举温州的例子。大家都知道温州产鞋,但在开始的时候,温州鞋的质量极差。有的鞋穿了一星期就坏了,甚至有穿了一天就坏了的事情。结果在1980年代的时候杭州出一个“火烧温州鞋”的事件,一下子让整个温州鞋业都面临生死存亡的问题。从那时开始,温州的制鞋商人开始寻找各种办法摆脱困境。包括在“品牌”上投资,成立民间商会来监督和控制质量。有了品牌,消费者也开始愿意花更多的钱去买好的品牌。慢慢地,温州皮鞋重建了自己的声誉。现在温州皮鞋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了很大份额,而且也已经打入欧洲、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的市场。古今中外这样的例子很多。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写了一本书,讨论导致富国更富、穷国更穷的原因。他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僵死的资产转变成活的资本,而这就要求把民间、社会里面已经形成的秩序和规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和秩序。换句话说,国家的制度应当是建立在市场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跟它们无关,更不应该同它们相反。过去有很长时间,我们拒绝市场,对社会的发展也有诸多限制。现在我们要接受市场了,但是对“社会”仍然看得很紧,对民间组织和各种自发的结社缺少信任。这些都不利于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就是国家本身的信用。从建立信用的角度来说,国家同个人和社会一样,同样面临建立信用的问题。大家讲的宪政、法治,其实都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让它成为负责任的、有信用的、可以被信赖的。当然,国家治理还可以包含其他目标,比如效率,但是这些目标与提高公信力这一点没有矛盾。实际上,公信力是基础,没有信用,其他都谈不上。

  最后,总结起来说,我们也许可以把要做的事情概括为满足信用的条件性。这些条件涉及公、私领域的不同方面和各种制度,从个人道德到政治和法律体制,从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结构的改变。说到底,这些不同的方面是互相联系和纠结在一起的。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是欺诈和不信任的社会里有一个廉洁和值得信任的政府,反过来,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道德上健全的健康社会可以容纳和容忍一个腐败丛生的政府。而且,尽管我们相信要建立和维持一个信用社会必须在制度上下功夫,但制度最后还是要落实到个人身上。所以,要建立一个值得和可以信任的国家,要重建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信用,需要在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同时用力,促成法律与社会规范、国家与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社会信任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我们学习法律和以法律为志业的人应当是大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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