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苏州挤上“末班车”
来源:苏州日报
2008-05-15 15:45:55
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 我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993年5月13日《苏州日报》头版标题新
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
我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993年5月13日《苏州日报》头版标题新闻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苏州为“较大的市”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昨天就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分别就“较大的市”的有关情况和我市的贯彻落实问题作了介绍。
“较大的市”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主要是指赋予地方部分立法权限。今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并在批复中指出,我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市委常委、副市长冯大江介绍说,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标志着我市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的提高,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市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地位,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在国内外的影响。他指出,取得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的进程。我市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通过立法工作,及时把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国家和省尚未立法的领域,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我市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有利于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
冯大江提出,要以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我市法制工作上新台阶,并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较大的市"的权力,大力推进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管正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诚出席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工作委员会主任龚立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程序及要求作了介绍。市法制局局长杨云鹤就我市行政立法包括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常新)
1993年6月29日《苏州日报》一版
■旧闻新读>>;
如果把改革开放30年作为一条时间线,对折的中点指向1993年。
在这个刻度,苏州跨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
获批“较大的市”,意味着苏州从此有了“半个立法权”。之所以叫做“半个立法权”,是因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部分立法权限,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
但无论如何,一个崭新名词已经出现,在苏州,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篇章随之轻轻掀开。
1993年,苏州获批“较大的市”
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
自1993年以来,“较大的市”行列里未添新兵,可以说苏州市挤上了这辆“末班车”——这也是一辆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列车”。
“不光是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更是让苏州的民主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多年之后,谈及苏州获批“较大的市”的意义,时任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管正这样说。他说,苏州成为“较大的市”,不仅对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苏州建设,而且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市民法制观念有着积极作用,“苏州法治建设当时就在省内领先,1993年之后又上了一个层次”。
管正说,成为“较大的市”,是苏州改革开放30年中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因为有了地方立法权这一“法宝”,可以把改革发展中的超前思路、超前战略,通过制度形式加以规范,形成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动力。如今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就是最好的注脚。
作为这一事件的另一位亲历者,时任苏州市政府法制局局长的杨云鹤回忆道,“成为‘较大的市’,虽说是水到渠成,和苏州本身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成绩、法治环境以及城市的规模、人口等等都有关系,但也不能说是毫无悬念,同时申报的其他很多城市都是很有竞争力的。”为了能获此“特殊地位”,杨云鹤和他的同事曾跑了三四趟北京,省里已记不清去了多少次。“最后的结果,让我们感到十分欣慰”,他说。
向国内学,向国外学
获批“较大的市”,如同抱回了一把“尚方宝剑”。这把“宝剑”怎么才能用好?当时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里却是一没经验,二无专家。于是,1993年接到“较大的市”的批复后,管正就带队赴南京、北京、沈阳等这些已经有地方立法经验的城市取经。考察回来,经过充分酝酿,当年9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此作为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圭臬。
在向国内先进城市学习的同时,苏州的目光还投向了国外。1994年,中新合作苏州工业园区项目正式启动。借鉴新加坡经验,成为苏州各地干部群众熟知的热词。1995年,管正又带着市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市(县)分管政法的负责同志出访新加坡,学习考察怎样把“法治苏州”建设好。那年正好是新加坡独立30周年,当时联合国公布的一份资料显示,新加坡国民的人均收入达1.5万美元,进入了发达国家行列。
短短的考察中,让考察人员震撼的不仅是新加坡的经济实力,更是其法治建设的成效。在新加坡,高楼上开窗丢一样东西,都算犯法!学习考察中,新方介绍的这个细节给了所有团员极大触动。“在深入学习考察新加坡的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后,当时我们总结新加坡的快速发展有两条经验:一个是坚持开放,另一个是加强法治建设”,管正说。
15年学习、实践,摸索出了一条建设“法治苏州”新路。15年来,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55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为44件;市政府共制定规章71件,其中,现行有效的为64件。这些法规和规章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和实现“两个率先”,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地方立法彰显率先特色
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立法观念,保证立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前提。
后来转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的杨云鹤说,15年来,苏州市始终与时俱进,坚持走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之路,总结出了“立意要新不抵触,题目要小有特色,内容要实可操作,针对性强能解决问题”的地方立法原则和“需要为先、特色为要,以民为本、质量至上”的立法工作思路。
需要为先,就是服务、服从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如1994年制定的《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对吸引外资起了很大作用;1995年的《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在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大环境中应运而生……这些都是根据当时发展的迫切所需制定。
特色为重,比如《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等,这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法规都在全省、全国引起了轰动。而《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的制定,不仅为我市拙政园、留园、网师园、环秀山庄等4座苏州古典园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顺利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而且也为苏州成功申办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起了一定作用。
以民为本,就是坚持在立法选项和立法构成上体现民意、保障民生。10多年来,在环古城风貌保护、水环境保护、生态资源保护、城市排水管理、城市河道管理、城市环境管理等立法选项中,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构成上,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让群众参与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通过建立健全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公民旁听制度,统一审议制度,让公众能参与,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作用,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先后制定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质量至上,在地方立法中,严把立项关、起草关、审议关“三个关口”,同时坚持“立改废”并举,做好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立法工作除了制定新项目外,还有清理、修订、废止、编纂等方面的任务,它们是互相联系、相互促进的,同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先后根据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加入WTO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共分3次进行清理,对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与上位法相矛盾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或废止。
■访者留言>>;
令人感动的严谨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我市被批准为 “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15周年。一个星期前,得知全国15个“较大的市”的代表将来苏研讨,记者受命立即展开旧闻的搜索。
前一天联系,第二天采访——采访管正、杨云鹤两位“老”人大工作者,从他们的记忆里翻寻苏州地方立法的成长故事,是在彼此的匆匆忙忙之中。虽说匆忙,两位老人竟做足了“功课”,着实让人感动。
采访管正,因为临时有事,记者把采访提前了一天。当天,老人正参加'2008穹窿山孙子兵法文化旅游节开幕式,忙活了一天后,晚上8点才空下来。记者注意到,老人带了一本《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1993——2007》,采访中,不时翻看那些地方性法规名称的 “完整版”,或者是他生怕自己记错,或者是生怕记者写错,但不管怎样,这份严谨令人尊敬。
采访杨云鹤时,他掏出七八张密密麻麻写满字的稿纸,“你昨天给我打电话后,我想了一晚,列了份提纲。”另外,当天早上他还打电话到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法制办核实数据。于是,从获批“较大的市”幕后故事到十几年来的立法情况,记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立法之道,贵在严谨。做每一件事都秉持一种认真、细致的态度,或许这正是地方立法带给立法工作者们的一个难以改变的习惯。
一个好习惯!
■近似网页>>;
55件地方性法规
印刻“法治苏州”足迹
1993至2007年,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55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为44件地方性法规、2项法规性决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共11件。现行有效的法规、决定如下:
●1994年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995年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1997年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8年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9年
《苏州市献血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
●2000年
《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
●2001年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2003年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4年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2005年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旅游条例》、《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6年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7年
《苏州市公路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附:
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1、《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4、《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5、《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6、《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7、《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8、《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9、《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11、《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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