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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 2008-05-10 1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2006年9月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列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2006年9月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列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会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办法》。该办法经部有关司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开展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的方式。地级以上城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入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省、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在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建筑业协会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负责本省、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入本省、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负责本行业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本行业建设协会申请诚信的行业评价;非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会员的,可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请诚信的行业评价。中国建筑业协会在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负责对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评价范围是取得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分公司等,不进行诚信的行业评价。


    第四条 对于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应当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无因己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事件。

    (三)工程质量:评价期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期内所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年度内无其负主要责任的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五)社会责任和银行信贷:照章纳税,无偷税漏税现象;无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部门的处罚;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无银行不良行为记录。具体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诚信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申请表。(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四)异地承包工程的地区分布及有关情况(包括建设单位、质量、安全、履约等)。(五)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六)评价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部建立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申请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属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的地级以上城市建筑业协会,如果本省、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尚未开展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工作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提出推荐意见,直接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4月份受理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申报。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由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审定。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对初评结果送建设部有关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及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请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对于通过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对于全国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应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第十条 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取得“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其继续申请诚信行业评价的,可适当简化评价申请材料,原则上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申请表》,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业评价。

    第十一条 已取得“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如被举报不符合相应条件,经查实后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取消其称号,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部建立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对各自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结果予以自行发布,并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要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协助有关司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诚信行业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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