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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诚信公约

来源: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 2008-05-10 14: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诚信体制,规范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行为,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运代理市场有序发展,由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发起,经各缔约方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诚信体制,规范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行为,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运代理市场有序发展,由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发起,经各缔约方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所定义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加入诚信公约,自觉遵守公约的规定,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考评。
第四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诚信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第五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常务理事为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公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诚信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货代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社会公共商业道德,依法从业。

  第六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货主提供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守信的优质服务。

  第七条 坚决抵制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本行业共同利益及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侵害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权益的垄断行为,可由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进行协调或联合行动,采取包括联合抵制在内的各种措施。

  第八条 积极诚恳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企业依法从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宣传货代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执行诚信公约的情况和信息。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请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对重大违背诚信公约的事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犯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主管部门领导,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四章 公约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七条 凡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企业均可自愿随时加入诚信公约。

  第十八条 凡拟加入本公约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正式签署本公约的,自签署之日起即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书面方式表达加入本公约意愿的,经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同意,视为签署本公约,自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同意之日起,该企业正式成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十九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自动成为公约成员。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自行退出本公约,自其向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后,其公约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凡自行退出本公约或因违反本公约被取消成员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五章 公约的生效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签字后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五家以上理事或本公约十家成员单位联名书面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以公约成员名义对外宣传。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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