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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2008-05-10 14: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计行业市场执业行为,维护通信设计行业声誉和通信设计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和文明经营,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通信设计市场秩序的原则,特制定本通信设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计行业市场执业行为,维护通信设计行业声誉和通信设计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和文明经营,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通信设计市场秩序的原则,特制定本通信设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倡议所有通信设计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原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认真履行设计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 不得超越核准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第六条 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九条 通信设计行业从业者不得从事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1、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2、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犯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3、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任意压价,以排挤竞争对手;4、其它侵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谋取自身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通信设计行业从业者之间要相互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或顾客的商业秘密,不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建设单位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通信设计行业发展战略,对通行设计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通信设计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使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争创世界领先科技。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通信行业新风尚。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规范、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较大违约事项组织调查,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凉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者,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整;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执行机构在接到申诉后,对违约事项进行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1、有明确的申诉人;2、有明确的违约单位;3、申诉人对申诉事项有相关的理由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有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内部通报或取消成员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或降低资质,上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的违约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诉。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效。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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