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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市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昌吉市之窗 2008-05-10 14: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推动各部门之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打造“信用昌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推动各部门之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打造“信用昌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信用服务和管理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与流通,并对企业信用体系的运作实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由本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采集、整理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依法经营信息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依法纳税等其他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体系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 、公示、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设立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把不同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专网传递,将其与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集中和分类,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为政府各部门对企业的登记、行政审批、等级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第三章 征信第八条 企业信用征信是指收集、整理分散在各部门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身份信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司法机关、政府各部门应向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放本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公正、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身份信息、企业守信信息、企业警示信息、企业失信信息、企业严重失信信息组成。

   第十二条 企业身份信息是指企业在政府各部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及年度检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  2、企业在政府各部门进行登记的各类信息。  3、企业在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信息。  4、企业在政府各部门的年度检验通过或合格的信息。  5、政府各部门办理的注销企业、注销行政审批许可、注销资质等级或降低资质等级的信息。企业身份信息征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方式、年检通过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守信信息是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表彰、认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级以上部门各类表彰的。

  (二)被评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

   (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得“光彩之星”荣誉称号的。

  (五)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含市级)认定属于企业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征集的荣誉材料。

   企业守信信息征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名称、获奖的时间、评选的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警示信息是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一般性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失信行为,受到市政府各部门通报警告、行政处罚或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况。

  企业警示信息具体指以下内容: 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的。
(二)企业以非货币出资在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的,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 
  (四)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
  (五)企业欠缴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的。 
  (六)政府各部门及机构认为应当通报其他政府部门关注的企业下列违法及商业失信行为:

   1、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的。

   2、生产企业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4、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有关政府部门认为应通报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关注的其它信息。企业警示信息征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失信信息是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虚假注册、合同欺诈、恶意侵权、制售假劣、偷税漏税、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情节较严重而受到政府各部门处罚的情况。

  企业失信信息具体主要指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较严重,受到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其他严重违法或严重商业失信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格的。
  3、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被定为b级的。
  4、企业逃避追缴欠税在10万元以上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企业有严重骗贷行为或拖欠到期利息行为的。 企业失信信息征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虚假注册、合同欺诈、恶意侵权、制售假劣、偷税漏税、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行为严重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重罚或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具体指以下内容:
  1、企业因违反国家专项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政府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征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吊销决定或司法部门裁决决定。
  第十七条 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审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以前向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并对本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除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资料库,各部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应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企业自行申报的资料进行集中、整理、分类、录入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处理,不得改变原始记录,修改时,必须由该记录的提供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间共享,各成员单位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享用相关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并以此作为行政审批、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各类表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公 示
  第二十一条 昌吉市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公开、透明、客观的原则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触摸屏以及昌吉市红盾信息网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媒体上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企业的下列内容:
  (一)企业身份信息,公示以下内容: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及各部门对企业参加各类年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具体公示以下指标: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方式。
  (二)企业守信信息,具体公示下列指标:
  1、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
  2、企业受表彰内容及表彰证书名称
  3、表彰部门
  4、表彰时间
  (三)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以下内容:
  1、生产企业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2、流通领域商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3、企业因违法被处罚的信息
  4、吊销企业行政审批许可证信息
  5、吊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信息
  纳入失信信息记录系统内的企业具体公示以下指标:
  1、企业基本注册登记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
  3、处罚决定
  4、发布部门
  (四)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公示以下内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及责令关闭的信息纳入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系统内的企业,具体公示以下指标:
  1、企业基本注册登记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
  3、吊销营业执照及责令关闭的处罚决定
  4、发布部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须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书面同意。对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公示须经本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公示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半年,但下列情况除外。

  1、经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审核,企业获得的认证、资质等级、荣誉表彰被有关部门撤销或有效期已过。
  2、被公示的失信信息系统内的企业,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经原行政处罚部门认可,经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审核,可不予继续公示,但其处罚记录将终身在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信息库保存。
  3、企业获得的认证、资格认定、荣誉表彰经公示半年后,仍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其有效期,予以延长公示时间,以宣传其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公示时间为一年。
  第五章 评 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在金融部门的资信情况,在税务部门中的依法纳税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程度进行审核定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分为守信和失信两大类:守信企业(绿牌企业)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记录的企业,按企业的信誉度和综合效益分为“aaaa信用企业”、“aaa信用企业”、“aa信用企业”、“a信用企业”。失信企业根据危害程度,失信程度分为“蓝牌企业”、“黄牌企业”、“黑牌企业”。
  第二十七条 aaaa信用企业由自治区认定,aaa信用企业由昌吉州审定,aa信用企业、a信用企业由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aaa信用企业须在获得aa信用企业的基础上方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企业申报阶段。
  2、审查:昌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实调,将申报材料及实地调查情况汇总后报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审核。
  3、审定: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定,确定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条件:

  (一)aa信用企业原则应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依法纳税、银行、环保、产品质量、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信用良好,被公示在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内的a级信用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企业。
  2、上一年度内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中未发生重大消费者投诉的企业。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荣获以下荣誉(州级不少于一项,市级不少于两项):
  (1)州、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州级以上“光彩之星”
  (3)州级以上“诚信单位”
  (4)获得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
  (5)获得“新疆名牌”的企业
  (6)市级“优秀私营企业”
  (7)获得“博峰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
  (8)获得市级以上的其他表彰荣誉
  (二)a信用企业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工商年检中被确定为a级的企业。
  (三)蓝牌企业为录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内的企业。
  (四)黄牌企业为录入企业失信信息系统内的企业。
  (五)黑牌企业为锁入企业严重失信信息系统内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蓝牌企业、黄牌企业、黑牌企业由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条件直接确定。
  第三十二条 aaaa信用企业、aaa信用企业、aa信用企业、a信用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 新设立企业在两年之内,不予认定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 列入警示信息(蓝牌企业)、失信信 息(黄牌企业)和严重失信信息(黑牌企业)系统内的企业,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蓝牌企业可在录入警示信息系统之日起一年之后,黄牌企业、黑牌企业可在录入失信信息系统及严重失信信息系统之日起二年后从相应的信息系统撤销。
  第六章 激 励
  第三十五条 企业信用激励是指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对守信企业(绿牌企业)的良好信用状况所采取的政策支持或优惠条件。
  第三十六条 被评为“aa信用企业”的可以:
  1、工商年检当年予以免检一年;
  2、在评选自治州“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单位”等区、州荣誉时优先推荐;
  3、政府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4、申请特许经营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5、企业办理年检,规定应进行审计的,可不予财务审计;
  6、除专项检查和被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7、允许企业使用企业信用评定结果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
  8、公开其良好信用记录,供社会查询。
  第三十七条 被评为“aaa信用企业”的可以:
  1、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予以两年免检;
  2、在招投标、评先、评优中优先;
  3、有关部门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4、在评选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中优先。
  5、公开其良好信用记录,供社会查询。 
  第七章 警 示 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信用警示是指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对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被定为蓝牌企业、黄牌企业、黑牌企业可按失信程度分别给予:
  1、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
  2、实行案后回访制,在企业被实施行政处罚后的规定期限内,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其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3、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年检列为b级的,停止办理其增加经营范围、增设机构及对外投资的相关登记申请。
  4、对涉及该企业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查形式的,进行实质审查,明确规定的进行重点审查或不予许可。
  5、该类企业不列入各类年检的免审范围。
  6、该类企业不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7、在政府采购招标时,不予考虑直至取消其招标资格。
  8、列入警示名单,予以公示。
  9、对其违法记录予以公开,供社会查询。
  10、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有关合法经营的证明。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纳入失信企业信息系统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股东、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限制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审批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从其规定限制期相关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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