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使用办法 根据《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使用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的规定,制定以下使用办法: 一、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是本会依法注册,具有法律地位的专有标志,用以表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代
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使用办法
根据《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使用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的规定,制定以下使用办法:
一、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是本会依法注册,具有法律地位的专有标志,用以表示企业合同信用等级,代表企业诚信社会形象,专供合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企业使用。
二、本会是合同信用等级标志的合法所有者,未经本会授权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
三、本会授权区县(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在“A”级(含)以上的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书上使用信用等级认定标志。
四、各区县(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在使用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前,应按要求填写《使用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申请表》,报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审核。
五、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使用费暂定为每户企业使用一次 30 元人民币。
附:使用合同信用等级认定标志申请表
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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