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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2008-05-10 14:04: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参照《广东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参照《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诚信单位评价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山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对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市重点污染源和镇区a类污染源,强制实行环保信用管理,其余单位可自行申报参与环保信用评价。

  第三条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控科。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和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示。

  第五条 市环保局于每年6月份将评价结果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zsepb.gov.cn)、市内报刊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各镇区环保所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及自律管理情况四项,共19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无拒绝、阻挠或拖延环保监察人员现场检查行为;

  (三)公众监督情况

  13、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4、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四)自律管理情况

  15、有专门负责环保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16、有健全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维护管理、事故应急处理等;

  17、环保手续资料档案齐全,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竣工环保验收、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领与年审、排污申报、环保设施工程竣工资料、运行记录等;

  18、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和治理生活污染(生活污水、食堂油烟废气及生活垃圾);

  19、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或实施技术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及三废排放。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19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9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1倍,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的;

  4、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被查到一次;

  5、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6、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7、若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并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并被作出行政处罚或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查到;

  6、有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7、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8、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拒绝或阻挠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行为的。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九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测站每年3月31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条 主动申报环保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自行收集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中山市环保诚信单位申请表》,向市环保局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每年5月15日前对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到市环保局(逾期视为无异议);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市内报刊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经公示并核准后,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强制实行环保信用管理名单、主动申报环保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经评价未达到环保诚信条件的单位,其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级别立即降级(如原来为环保诚信企业,立即转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严管企业)。

  (二)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七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推荐申报“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2、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3、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办理环保手续时可优先办理。

  4、环保部门可根据《中山市污染源分级管理办法》,减少现场监察频次。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根据《中山市污染源分级管理办法》,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对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黄牌和红牌企业,环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提交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经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报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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