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国有银企信用关系出现了极度的不正常现象,从国有商业银行角度看,产生了巨额的不良贷款。实质是借贷资本运动所要求的货币双重支付、双重归流的特殊价值运行过程发生变异,笔者称其为银企信用关系的异化。本文拟从国有银
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国有银企信用关系出现了极度的不正常现象,从国有商业银行角度看,产生了巨额的不良贷款。实质是借贷资本运动所要求的货币双重支付、双重归流的特殊价值运行过程发生变异,笔者称其为银企信用关系的异化。本文拟从国有银企信用交易的主体、目标及退出机制等方面来探究我国转型期国有银企信用关系异化形成的机理。
一、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信用交易主体的非独立性
信用交易是信用借贷双方按照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原则通过博弈达成的契约安排。信用交易双方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形成正常有效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基础。然而,我国转型期国有银企信用交易主体具有非独立性。其内在表现为产权同质与产权虚置并存,一方面是国有银企双方资产都归属于全社会公民所有;一方面是全社会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虚置主体,所有者权利依法由政府代理行使。我国国有制产权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实际承担着银企双方最后出资人的角色,对银企信用起着隐性无限担保责任,政府在银企信用交易中处于支配地位。信用交易主体的非独立性其外在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不独立:
(1)经济意义上的主体不独立。银企双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微观经济主体,不能构成契约主体的完整概念,签订信贷合同要受到诸如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等诸多非经济因素的约束。
(2)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独立。银行和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道德意义上的主体不独立。银行机构为规避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往往表现为“羊群效应”,即不求效益最佳、但求没有风险,倾向将信用资源集中投向最没有政治风险的国有企业、政策支持的行业及政府支持的产业。同理,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往往拉维护稳定、保证就业等社会责任做替身,以逃脱社会舆论的谴责。
银企信用主体的非独立性,直接和间接导致信用市场交易模式转化成为政府主导下的信用分配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信用交易,形成政府管制信用的陷阱。信贷融资安排大部分不是银企双方交易的结果,而是按政府意志行事,银企契约安排只不过是实现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的一种附属工具,成为计划供给资金的一种手段。政府管制信用使企业竞相将银行信用作为无偿使用的资源求得分配,信用机制失灵甚至丧失,最终结果是形成了政府管制信用的陷阱,即越不讲信用政府越要管制,政府越管制越不讲信用。
二是政府对银企信用交易的隐性担保,形成了低效益的信用供求关系。从信用需求看,国有企业信用需求旺盛,不要白不要。国有企业投资缺口、再生产流动资金缺口、工资缺口等转化成刚性信用需求,形成对银行信用供给的倒逼机制。从信用供方看,政府更加频繁地使用信用扩张政策来刺激经济发展,并且银行在地方政府干预下和自身扩张规模的冲动下,不惜高息贷款、绕规模贷款,扩大对地方的信用供给。最终由于企业对信用资金使用的低效益,使得银行信用出现了较高比率的呆坏账。历史地看,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信用高速增长时期,银行信用质量下降,形成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主体。
三是政府偏向于国有企业,使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积聚。由于政府对居民就业的隐性承诺以及对发展速度、财政收入的追求,加上银行风险的滞后性和隐含性,政府在银企信用交易中一直偏向于企业。体制改革以来,政府行为只是职能的结构性调整,未得到根本矫正。相对来讲,中央政府对银企干预和计划管制减少,而地方政府的干预则得以强化。由于银行与地方企业信用交易的冲突实质表现为中央与地方信用交易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更乐于让银行承接信用风险,使得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不断积聚。
二、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信用交易目标多元化
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乃至政治目标,决定和影响着国有银行和企业信用交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边界,政府目标直接成为银企双方信用运作的源动力。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经营目标表达为扩大生产、上缴利税、增加盈利、保证就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会稳定等多元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存在着内在的冲突,银企的目标多元化和冲突使银企信用交易动力机制产生紊乱。
政府直接向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传导其宏观政策的目标,弱化了信用交易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政府利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特殊地位,采取包括编制信贷计划;召开专门会议分解落实发展目标、计划;组织各种工作检查以监督各项计划的执行和目标的完成等措施,落实其宏观政策目标。这样做忽视了银行和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导致信用交易的市场机制失灵。与此同时,银企目标多元化随着制度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导致银企信用支付了许多制度变革成本。比如:
(1)很长一段时间,发展速度是政府管理经济追求的主要目标,地方政府往往通过“信贷支工”、“信贷支农”专题会议等形式,迫使银行对工农业生产敞开供应资金,经常是地方工农业产值上去了,银行不良贷款也增加了。“公有金融产权从一开始就限定了银行利益追求的范围,即社会权益最大化,即为经济增长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与货币推动。”
(2)政策性因素影响着银行发放特定用途的贷款,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协调银行对困难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工资贷款,往往形成新的资金沉淀。
(3)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成为转轨成本,企业兼并破产,纺织、煤炭、军工、森工、外贸、供销等企业的改革改制,都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甚至国家的一纸行政文件,就可以免除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已经依法取得的担保权益。
(4)甚至法人代表的更换也会直接带来整个银行和企业经营方针政策、机构设置、信贷投向等一系列制度要素的变化,人为制度转换成本很高。
三、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信用交易双方的设租和合谋行为
我们知道,政府与国有企业(银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经营者拥有对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因不承担其行动的全部经济后果,容易出现代理人“偷懒”和“虐待”非人力资本的行为,可能将这些资源配置到那些并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用途上去,并可能以其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寻租,从委托人身上谋求私利。在我国这种谋求私利的情况更为严重。一方面,就委托人而言,政府有多级委托,同时一级政府有许多公共行政部门,他们都代表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但各自只能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能,如组织部门管人事,计委管投资,经贸委管技改,财政部门管国资的保值增值等等,形成了“政企不分”,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使企业经营者的谋利机会增多。另一方面,委托人没有建立市场化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明显偏低,与其经营的巨额资产和掌握的庞大财权不相称,也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称,反而形成对经营者的负向激励。因此,在政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缺乏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银行和企业设租和合谋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设租,即银行和企业通过对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设租,从委托人身上谋求小集体利益、职工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比如银行发放关系贷款、违规贷款,通过高息揽存、高息贷款设置小金库。从企业来看,表现为信用资金使用的异化,比如直接用来发工资、缴保险、缴税收捞政绩等。因为有租金,银行信贷权控制人可以得到好处,受损的是银行的利益、是存款户的利益、是所有者的利益;同样,企业可以占用贷款不还,企业控制权人可以得到个人的好处,受损的是企业集体、是所有者的利益。
二是渎职,即银行和企业不作为、不尽职尽责的偷懒行为。表现为对拖欠贷款不积极清收,使一些本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的贷款烂掉;企业不积极清收应收款,形成占用信用资金的“三角债”等。
三是银企合谋占用社会资金。银行既可以收了高息不入账,供集体或个人使用,企业也乐得借了款不用还,两全其美,这些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的信贷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的。
四、破产机制对信用交易的调整力不强
破产是维护正常信用交易关系最后的保险机制,它通过强制严重不守信企业退出信用市场,从而维持信用交易的最低水平;组织对债务人的清算,给予债权人的利益以保护和补偿;限定债务人法人代表及其关联人的某些自由和权利,给予代理人以惩戒;通过债务人破产的警示作用,宣传诚信文化,调节信用关系。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管企业,行使所有人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反观我国,虽然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不抵债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以破产,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尽如人意,甚至走向反面。
(1)企业由当地法院组织破产清算小组负责企业清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派代表参加清算工作,但债权银行往往不能代表参与其中,只能被动地等待企业破产清偿结果。
(2)一些地方在政府操纵下利用破产程序,逃债银行债务,不论债权金额大小,银行的破产受债率几乎都为零;即使是有优先权的抵押债权,也几乎被剥夺。
(3)对一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少数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形象、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不支持企业破产,使企业名存实亡,银行贷款虚有账面数额,但既不能回收,也无法核销。
(4)企业破产后对企业法人代表及其关联人的处罚不到位,有的法人代表谋取了非法的个人福利,企业垮了,个人责任也随之终结。有的不仅不受处罚,甚至易地做官,继续升迁,安排得更好。不正常的破产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正不断放大“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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