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市民告银行终审胜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8-05-05 18:30:57
法制网讯 一位天津市民被他人冒用名义贷款后,因冒用人未按期还贷,致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该市民由此认为放贷银行未尽贷款审查义务,违规放贷,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原告银行信用数据库中
法制网讯 一位天津市民被他人冒用名义贷款后,因冒用人未按期还贷,致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该市民由此认为放贷银行未尽贷款审查义务,违规放贷,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原告银行信用数据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1年12月初,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相识。后韩某欲购买齐某公司的商品房,于是将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都交给了齐某。同年12月11日,齐某在未经韩某同意的情况下,用韩某的证件,冒用韩某名义与某银行天津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韩某向该支行借款人民币16.8万元,期限10年。后该支行如约将所贷款项给了齐某所在公司,齐某则用此款直接偿还了其所欠工程款,而韩某既没得到贷款也没实际购买到上述房屋。此后,齐某以韩某名义向上述支行偿还了数月贷款本息,而后因故未能继续偿还,以致韩某在银行个人诚信系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2005年9月,该支行以韩某欠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韩某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2006年4月,因该案涉及齐某等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嫌疑,法院裁定驳回该支行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韩某本人并未向支行贷款,是齐某冒用韩某的名字在银行贷款。其后,韩某多次找到支行要求删除因违法操作造成侵犯韩某名誉的虚假不良信用记录,均遭拒绝,从而导致韩某两次申办银行卡都被驳回。韩某遂将该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支行在韩某不知贷款实情,且并未实际购买借款抵押之房的情况下,违规放贷,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未尽贷款审查义务,造成贷款未能如期收回,并导致韩某在银行系统产生不良信用等法律后果,故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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