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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冰羽绒服含绒量66.6%被法院认定质量不合格

来源:诚信网 2008-05-05 18:30:53

2008年1月,本报连续报道了举报人蒋先生质疑蓝冰牌羽绒服质量问题一事。因双方协商不成,蒋先生将羽绒服销售方——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3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

    2008年1月,本报连续报道了举报人蒋先生质疑蓝冰牌羽绒服质量问题一事。因双方协商不成,蒋先生将羽绒服销售方——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3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赔偿蒋先生一倍货款。 

  2007年12月,蒋先生在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数十件由雅鹿集团授权、江苏威玛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蓝冰牌羽绒服,家人在穿着过程中感觉不是很舒服,手感也不是很好,怀疑质量有问题。于是蒋先生委托同舟商务调查所(南京)将一件没有穿过的羽绒服送到了泰州市纤维检验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件羽绒服的含绒量只有66.6%、蓬松度也只有12.3cm,不符合GB/T14272-2002《羽绒服装》标准规定的要求。 

  在拿到检验报告后,蒋先生与超市、雅鹿集团以及威玛制衣协商赔偿一事未果,于是他向本报进行了投诉。记者在调查时,三方都表示不能确认蒋先生送检的羽绒服就是他们生产和销售的,怀疑是假冒蓝冰品牌产品,同时也不能确认泰州市纤维检验所是否具有法定的检验资质。雅鹿集团和威玛制衣方面还表示会派人核实蒋先生手中的羽绒服是不是他们生产的。然而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记者并没有得到两家公司的核实结果。而蒋先生亦告诉记者,两家公司根本没有来人核实羽绒服的真伪。 

  2008年2月,举报人蒋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同舟事务调查所(南京)周兵以一件蓝冰牌羽绒服为标的将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起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蒋先生)购买蓝冰牌羽绒服这一事实有购物发票、羽绒服标牌及合格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而被告(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蒋先生送检的羽绒服不是在超市购买的。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羽绒服标注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填充物为100%鸭绒。但泰州市纤维检验所经检验认定该羽绒服为不合格商品,其中含绒量远低于其标注的含绒量及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 

  昨日,就法院判决一事记者与江苏威玛制衣有限公司陈总取得联系,陈总告诉记者,蒋先生是带有不良企图来打这场官司的,他们公司和超市方以及雅鹿集团都对此判决表示不服,目前已经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 

  这一案件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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