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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三和房产公司忽悠购房者

来源:云网 2008-05-05 18:30:52

近日,杨女士、王先生等人向本报反映,他们分别购买了由丽江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合同时,三和公司与他(她)们约定,购房者付清房款后,就将商品房交付给他(她)们,若该房产公司不能如期交房则负责全额

    近日,杨女士、王先生等人向本报反映,他们分别购买了由丽江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合同时,三和公司与他(她)们约定,购房者付清房款后,就将商品房交付给他(她)们,若该房产公司不能如期交房则负责全额退还购房款。事隔一年多,他们不但没有得到商品房,就连三和公司于去年年底一次性全额退还购房款的承诺至今也未兑现。杨女士、王先生等人认为,三和公司忽悠了他们。

    记者采访时,三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未能按期交房是由于他们公司的房产存在法律纠纷所致。

    收了房款却没交房

    “三和公司太不讲信用了,我们等了近两年的时间,也没有得到商品房,三和公司答应交不出房子全额退还我们购房款的承诺也成了泡影,他们一次次欺骗我们,置我们的利益于不顾,简直把我们购房者当猴耍。”杨女士向记者说。

    “当初三和公司以‘丽江印象’位于丽江新城中心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仅是丽江最大的旅游商品集散中心,还是云南原生态民族文化商品的展示、销售中心等‘优厚’条件吸引购房者前去投资买房,结果他们用‘甜言蜜语’把我们骗来后却又交不出房。”王先生补充道。

    据介绍,三和公司开发的“三和时代广潮楼盘位于丽江古城区长水路,杨女士、王先生等人购买的是“三和时代广潮的“丽江印象”组团商品房。

    在几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者看到杨女士和王先生分别于2006年6月23日和8月6日与三和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的都是三和公司开发的“丽江印象”第一层商铺,杨女士共交了183216元的购房款,而王先生则采取了分期付款的方式首先支付了20余万元的前期房款,但三和公司仅为他们提供了收款收据,没有出具正式发票。双方对购房合同进行了公证。

    杨女士、王先生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付了房款,但三和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订合同当日就交房的义务,该公司只是与杨女士等购房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三和公司以每年支付商铺房款总额乘以9%为租金的方式,返租了卖出的商铺。事隔一年后,杨女士等人在没有拿到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件,也没有得到1分租金的情况下,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及利息。但三和公司找各种理由推托。

    购房者退款成泡影

    “三和公司虽然向我承诺全额退还购房款,但到现在我也没拿到一分钱。”杨女士气愤地说:“我没有要求他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就是想早日拿到房款,但我的希望还是成了泡影。”

  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她与三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三和公司不能交房,三和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交房的30日内,每天向购房者支付100元的违约金,若逾期30日后,则按照已付房款总价的0.5%乘以逾期的天数给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杨女士多次与三和公司协商后,三和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与杨女士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同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杨女士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及两年的银行存款利息,共计194803.26元,并让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去办理退款手续和签订解除购房合同的协议。

  杨女士说,她按照与三和公司约定的时间去办理退款手续时,三和公司并没有按照承诺将购房款退还她,致使她至今也未拿到购房款。

  “杨女士的手续已经很完善了,我不知道三和公司在处理我的房款问题上还会耍什么花招。”看到杨女士的情况,王先生担忧地说。

  三和公司:毁约是无奈

  针对杨女士、王先生等人的反映,三和公司财务部杨总监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泽的委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杨总监说,公司交不出房是由于他们开发的商品房存在合同纠纷,至于公司兑现不了还款承诺,杨总监的解释是由于“官司原因”,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他们公司的商品房冻结不准出售,银行账户也被同时冻结,致使他们公司无法筹到钱退还给杨女士等人。至于杨女士等人的购房款的去向,杨总监说,他们公司开发的“丽江印象”A区一楼商铺售出了三分之二,二楼已全部售完,房款主要用于支付A区和C区建设的工程款,现在公司还欠施工单位B区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三和公司在开发“三和时代广潮的“丽江印象”等商品房时,欠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三和公司因此被金诚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款3000余万元。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金诚建筑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对丽江三和公司的相应房产进行了保全。

  接到法院的裁定后,三和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保全,但丽江中院于2007年6月22日以《关于驳回诉讼保全异议的通知》答复三和公司:已购买三和公司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法院根据不动产权的转移以房产登记为准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产依然视为三和公司所有,法院不予解除保全;已购买房产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的,因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已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的房产存在税费交纳不清的问题,在未弄清楚税费交纳情况之前,法院不予解除保全,驳回了三和公司诉讼保全异议的请求。记者在法院答复中并没有看到如杨总监所说的银行账户也被法院冻结的文字表述。

  知道三和公司的情况后,杨女士、王先生等人认为,三和公司被告上法庭的事与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三和公司不能以此作为不退还他们房款的理由,因为许多购房者在购买该公司的商品房时,是交了房款的,三和公司说没有钱,那么,这些钱哪里去了?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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