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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08-05-05 17:56:58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行业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注册税务师(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行业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个人),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机构)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个人和机构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行业诚信档案由个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以下简称机构诚信档案)构成。

  第四条 个人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所、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注册时间、资格证书编号(人事部)、事务所工作经历、个人纳税情况等。

  (二)个人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积极参加注税协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个人和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省注税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守信行为等。

  (三)个人提示信息包括: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挂名、兼职、跨所执业等注税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情形;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个人会费;考试作弊的情况;接受行业管理谈话提醒情况;有关执业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情况;省注税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小的行为等。

  (四)个人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惩戒情况;省注税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大的行为等。

  第五条 机构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及变更情况、法人变更、成立时间、注册税务师姓名及变更情况、注册办公地址及变更情况、组织形式、规模(资产、收入、人数)、资格、人员状况、主要发起人情况、机构纳税情况等。

  (二)机构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受到媒体报道的先进事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注税协组织的活动;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个人和机构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注税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守信行为等。

  (三)机构提示信息包括:税务代理活动有违纪违规行为,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行业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税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不团结;税务师事务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能定期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报表记录不真实,未按规定足额上交会费;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业务检查、调查的情况;接受省注税协提醒谈话情况; 民事诉讼中败诉情况;省注税协认为对行业诚信有较小影响的行为等。

  第六条 提示信息与警示信息记录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相互转换;

  (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满七年的,受行业惩戒满五年的,可从警示信息转入提示信息;

  (二)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后不能主动执行法院判决并进行整改的,由提示信息转入警示信息;五年后转回提示信息;

  (三)一年中有提示信息中三种(含三种)以上情形的,由提示信息转入警示信息;转入三年后再转回提示信息。

  第七条 行业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系统自动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八条 行业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采取个人和机构自觉主动上报和省注税协依据相关文件及相关证据收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个人和机构应对上报的诚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省注税协负责全省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诚信档案采取“一所立一档”、“一师立一档”的方式,记入诚信档案的内容必须经主管秘书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个人和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可向省注税协提出书面申请,省注税协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员和机构。

  第十二条 注税协对个人和机构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基本信息和警示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相关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提示信息只在内部相关网站上披露;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经个人和机构要求或授权,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档案作为省注税协对机构考核和诚信评级以及注册税务师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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